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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摘要】 《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了醫療機構侵權一般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但針對藥品、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侵權,第59條又明確了醫療機構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對醫療機構產品嚴格責任的解釋源于將醫療機構視為產品銷售者,類似于《產品責任法》中...
摘要:《侵權責任法》第7章對醫療損害責任作了專章規定,該章堅持平衡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有利于醫學科學發展的原則,對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醫療產品缺陷責任、醫療機構保管病歷義務、患者隱私權保護、過度診療等問...
本案關注點: 患者在手術過程中感染HIV及丙肝病毒,存在醫院手術過程中操作不規范,血漿包本身攜帶病毒,或兩者共同作用三種可能,患者可以選擇起訴醫院、血液中心,或醫院與血液中心(共同被告)。實際接受診療的患者死亡后,因為醫療賠償體現的是一種財產利益,應屬于死亡患者的遺產,根據繼承法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死亡患者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本案關注點:醫療機構和醫療器械公司銷售的醫療器械未經我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辦理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且外觀包裝無中文標識,違反我國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制度,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對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安全使用產品構成潛在威脅,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不合理危險,因此,該醫療器械屬于有缺陷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