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愛訴南海市金沙鎮醫院及深圳市歐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醫療產品質量責任案
本案關注點:醫療機構和醫療器械公司銷售的醫療器械未經我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辦理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且外觀包裝無中文標識,違反我國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制度,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對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安全使用產品構成潛在威脅,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不合理危險,因此,該醫療器械屬于有缺陷的產品。
高小愛訴南海市金沙鎮醫院及深圳市歐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醫療產品質量責任案
【案情】
原告:高小愛。
法定代理人:高大眼、黃潤興,分別系原告的父親、母親。
被告:南海市金沙鎮醫院。
被告:深圳市歐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000年4月1日,原告高小愛到被告金沙醫院接受OK鏡片近視治療,被告金沙醫院的李世棣醫生幫助原告高小愛試戴OK鏡片,向原告高小愛說明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并向其發給《患者手冊》。原告高小愛佩戴OK鏡片后,于2000年4月2日到被告金沙醫院進行第一次復診,經檢查,右眼裸眼視力為4.6,左眼裸眼視力為4.6,2000年4月15日,原告高小愛進行第二次復診,經檢查,右眼裸眼視力為4.5,左眼裸眼視力為4.5,主訴無不適,2000年5月1日,原告高小愛進行第三次復診,主訴左眼不適,視力有改善,左眼結膜充血,經檢查,右眼裸眼視力為4.6,左眼裸眼視力為4.8,李世棣醫生給予藥物治療,并囑暫停OK鏡治療,2000年5月2日,原告高小愛進行第四次復診,主訴左眼不適已愈,右眼出現不適,2000年5月3、4日,原告高小愛右眼不適加重,李世棣醫生給予藥物治療后,炎癥未能控制,原告高小愛眼睛不能睜,出現角膜潰瘍,有膿性分泌物附著。2000年5月4日至5月7日,原告高小愛轉往廣州市中山醫科大學眼科中心眼科醫院門診診治,2000年5月8日,原告高小愛被收入該院住院治療,至2000年5月16日出院,共住院8日,出院診斷證明書診斷原告高小愛為戴OK鏡后誘發綠膿桿菌性右角膜潰瘍,右眼裸眼視力為0.1,左眼裸眼視力為0.1+,右眼矯正不良,左眼戴近視鏡可矯正至1.0,建議繼續門診治療,如視力恢復不良(經半年以上觀察),不能矯正,可行角膜移植治療。南海法院于2000年11月29日委托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原告的損傷進行鑒定,中山醫科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于2000年12月8日出具檢驗鑒定書,結論認為:根據檢查,結合病歷,原告高小愛的右眼患細菌性角膜潰瘍(綠膿桿菌感染),導致右眼角膜白斑(0.8×0.6毫米),致使右眼視力為0.1(屬低視力二級),已治療半年,戴鏡亦不能矯正,左眼戴近視鏡后視力可矯正至1.0;根據病歷,原告高小愛所佩戴的OK鏡護理液及OK鏡片細菌培養有綠膿桿菌生長,原告高小愛感染右眼細菌性角膜潰瘍與佩戴OK鏡片有直接關系;原告高小愛的右眼損傷為八級殘廢,右眼可行角膜移植治療。
兩被告提供給原告高小愛使用的OK鏡片和OK鏡專用護理液的外觀包裝均無中文標識,且未經我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辦理進口醫療器械注冊,被告歐剋公司不能指明銷售產品的生產者。被告歐剋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眼鏡的購銷及其他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審判】
南海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金沙醫院購買OK鏡片及護理液用于治療近視,該OK鏡片及護理液是被告金沙醫院向被告歐剋公司購買的,故兩被告均應視為銷售者。原告與兩被告間形成消費者和銷售者的法律關系。兩被告向原告銷售的OK鏡片及護理液未經我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辦理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且外觀包裝無中文標識,違反了我國進口醫療器械注冊制度,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對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有關規定,構成該法第四十六條所指的“缺陷”,因此,本案訟爭的OK鏡片及護理液是具有缺陷的產品。原告佩戴有缺陷的OK鏡片及護理液感染綠膿桿菌,導致右眼細菌性角膜潰瘍,右眼損傷達八級殘廢,可見,佩戴有缺陷的OK鏡片及護理液與造成原告傷殘有因果關系。被告歐剋公司作為供貨者,向被告金沙醫院銷售有缺陷的產品,被告金沙醫院再向原告銷售具有缺陷的OK鏡片及護理液,兩被告在銷售過程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關于“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的規定,無履行銷售者對產品質量合理注意的法定義務,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過錯。本案中,兩被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產品缺陷引起損害無過錯也不能舉證證明引起損害是原告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導致的,應視為兩被告有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關于“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兩被告應對原告高小愛因佩戴有缺陷的OK鏡片及護理液造成原告傷殘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范圍,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標準,被告金沙醫院應退回原告購買0K鏡片及護理液支出的費用2800元;原告請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包括法醫鑒定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但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計算不當。由于兩被告的過錯行為造成原告傷殘的后果,且造成原告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原告請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即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所規定賠償數額據以確定的因素,考慮兩被告的過錯程度和獲利情況,原告眼睛致殘所造成身心受損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原告請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0元偏高,本院不予全額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養費,因無治療醫院證實原告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兩被告賠償因訴訟支出的律師費、通訊費和其他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故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再次手術費和再次誤工費,因事實尚未發生,故本案不予處理。為此,南海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南海市金沙鎮醫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高小愛購買OK鏡片及護理液的支出費用28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歐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高小愛產品責任損害賠償款85691.48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
三、被告南海市金沙鎮醫院對上列第二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高小愛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