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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摘要】在國際貿易采用海運提單并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情況下,開證申請人是提單及貨物的所有權人,開證行為提單質權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認為進口押匯是銀行有擔保地無款放單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錯誤的,它的要點主要是信用證業務范圍內銀行墊款和對提單的質押...
摘要:押匯是以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和貨物為擔保進行外匯融資的簡稱。押匯分出口押匯和進口押匯。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地銀行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的要求,憑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全套單據作為質押,把一定數額的外匯或折合為人民幣付給受益人,然后憑單向開證行收回貨款...
本案關注點: 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關注點: 一、目前法律法規對進口押匯的屬性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押匯的權利和義務應遵循雙方合同的約定。雙方對約定的內容發生爭議的,法院應結合進口押匯的基本操作模式理解。 二、倉單質押監管是金融服務與物流服務相結合的創新,不同于動產質押中的保管,銀行不承擔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保管質押標的物的義務,但銀行對抵押人應負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