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國際結算業務是我行的基礎業務,現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有關法令、
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外匯管理規定及有關國際慣例與準則,本著便利客戶、規范我行業務掌握與操作、維護我行信譽、分清銀行與客戶各自責任義務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
第一節 受理業務的基本原則
一、客戶資格審查
(一)委托我行辦理國際貿易結算業務的客戶應具有進出口貿易經營權,在首次受理業務委托之前,我行應就此對客戶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核驗客戶提交的批準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等文件的方式進行。
(二)委托我行辦理其他國際結算業務的客戶,我行應根據業務性質核實客戶身份。
(三)委托我行辦理進口結算業務的單位應是外匯局公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進口單位,或持外匯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的進口單位。
二、客戶須向我行提出書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辦理各項業務,客戶一般應提交書面委托或申請。委托或申請書應委托事項清楚,指示明確,同時應根據不同的業務確定我行與客戶各自的權責范圍,使其成為客戶與我行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的正式契約。
(二)各類業務委托書或申請書,原則上應使用我行規定格式,并視業務具體情況由客戶或其授權人簽署,凡委托事項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確不能執行者,應洽客戶澄清或修改。
三、客戶須向我行提供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
(一)所有對公客戶(包括已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的現有客戶)均應向我行提供與許可證、營業執照相符的中、英文單位全稱,提供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提供各類業務授權人員的簽樣、企業公章、財務章、業務章印模,并具體說明各簽樣及印章的業務授權范圍。該授權書必須由法人代表簽署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公章、法人代表必須與進出口業務批文、工商營業執照中的有關內容相符。企業改組、法人代表變更時應具函向我行重新辦理授權或對原授權書進行更改、補充。
(二)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應采用我行統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現階段該格式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設計并制定,轄內各分支行執行。
(三)對私客戶,可根據業務性質和客戶要求,預留簽樣。
第二節 處理業務的基本原則
一、按照國家法律和國際慣例辦理業務
國家及有關部門公布的有關法令、法規、條例以及內部通知是我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國內法律準則與依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托收統一規則》、《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等以及國際銀行操作實務(雖無成文規定,但為國際上銀行所通用),是我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國際準則與依據。
二、按照客戶委托和指示辦理業務
客戶與我行業務往來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據此,我行處理各項業務必須按照客戶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嚴格區分雙方責任。
三、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業務
(一)經總行批準開辦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行,只能在批準的業務范圍、權限內受理各項業務,不得越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應具體規定轄內分支機構業務處理權限,并加強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以上級行名義辦理國際結算業務或只對客戶收攬業務的分支行,必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的方式、范圍、權限辦理有關業務,不得越權。
(二)各級業務人員必須按中國銀行簽字樣本董事長授權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標準簽發有關文件、憑證和內部函電,不得越權,不得變通。
(三)任何業務必須至少經兩人(經辦、復核)處理。
四、按照總行有關規定處理相關業務
(一)各項業務的掌握原則及收費標準按總行國際業務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會計科目的使用,按總行財會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項業務的編號及賬戶清算等,按總行國際清算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匯率適用及外匯資金頭寸事宜,按總行外匯資金部及財會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種利率按總行綜合計劃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項業務均需按業務順序編號建立檔案卷,已結束的業務檔案應保留五年后予以銷毀。
第二章 信用證業務
第一節 進口開證
一、申請開立信用證
(一)開證申請人委托我行辦理進口開證業務應提交開證申請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及/或有效憑證、進口付匯備案表。
(二)如所開信用證項下對外付匯需購匯支付,則應在開證時辦好有關購匯審核手續。
(三)有效憑證和開證申請書的審核:
1.有效憑證的審核
我行應對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效憑證進行合規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審核。
2.開證申請書的審核要點
(1)開證申請書是我行對外開證的依據,也是我行與開證申請人間明確各自權責的契約性文件。開證申請書應明確載有開證申請人對委托我行開證其所承擔相應義務的聲明,并應加蓋財務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請人被授權人員簽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3)注明信用證的種類:即期付款、承兌、議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請開立可轉讓信用證,我行應事先向申請人說明可能產生的風險,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交承擔轉讓風險的書面聲明。
(5)明確指示信用證開出方式(電開/信開/簡電開證加證實書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單據的種類、份數、出單人,各單據條款之間不能互相矛盾。
(7)貨物名稱及其描述應簡練、明確,不應以貿易合同作為信用證附件,價格條件應明確。
(8)列明起運地和目的地。
(9)貨物的分批、轉運條款。
(10)信用證的有效地點和有效期。
(11)對受益人的要求應落實成單據化條件。
(12)特殊條款。如國外銀行的費用由誰負擔、提交單據的期限等。
(13)對銀行償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請開立以外幣計價的國內信用證(向保稅區開證除外),需經外匯局核準。
二、落實信用證備付款項
對外開立信用證,應視客戶資信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對情況不明、熱門商品(特別是已明顯形成炒買炒賣的商品)的進口開證要謹慎處理,一般不宜辦理減免保證金、押匯、發放貸款或其他融資業務。
(一)收取保證金
1.凡申請人使用現匯作為信用證備付款項,我行應將其外匯存入保證金賬戶。
2.凡申請人向我行提出購匯申請的,可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當日牌價售匯,或收取人民幣,轉入相應的保證金賬戶備付。
(二)減免保證金
1.使用本行貸款支付或本行信貸部門同意減免保證金開證者,憑本行信貸部門的證明減/免收保證金。
2.使用授信額度開證者,應逐筆提交書面申請,按核定比率減免,同時扣減申請人的授信額度。
3.備付款項已辦理外匯買賣保值者,憑我行資金部門的通知或確認,免收保證金。
4.憑有價證券或物權憑證等抵、質押開證,原則上應預先辦理有關抵、質押手續,以物權憑證作抵押開證的,還應辦理抵押登記。
5.憑第三者擔保開證,應確認擔保的時效性、合規性及擔保人的資格。
三、對外開立信用證的掌握要點
(一)我行對外開立信用證的正文內必須加注“依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開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開證格式對外開證者除外。
(二)全電開證,不再郵寄證實書;簡電開證,必須隨即寄送證實書,證實書的內容與簡電的有關內容一致。
(三)信用證通知行的選擇權屬于我行,應按總行有關海外聯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規定進行選擇。如遇特殊情況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對外開立的信用證,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銀行加具保兌,為維護我行的信譽,對此類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將我行信用證通知受益人時自動加具保兌,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必須明確無誤。
(六)若開出的信用證允許電索,應在信用證償付條款中加列收到索償電XX工作日付款字樣,并要求議付行聲明單證相符,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付匯資金。
(七)對加列電索條款及指定償付行條款的信用證,我行應從嚴掌握。若信用證指定了償付行,應嚴格執行國際商會第525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在對外開證的同時,應向指定的償付行發出授權償付書,授權該行憑議付行的索償給予償付,并應在信用證償付條款中加列收到議付行電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樣,以保證有準備付匯資金的時間。
(八)信用證應明確寄單要求和收單行地址。
(九)信用證一經開立,應及時地將信用證副本送交開證申請人備查。
(十)信用證的檔案至少應包括信用證副本、開證申請書、購買外匯申請書、使用開證額度申請書和有效憑證等有關文件,按信用證立卷。
(十一)信用證開立后,應按總行有關規定收取開證手續費等費用。
四、信用證修改的審核
(一)審核
1.申請人對已開立的信用證要求修改,須提交修改申請書。若修改涉及原證的有效期、金額、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憑證規定范圍的,需提交符合該修改條件的有效憑證。
2.增加信用證金額的修改,如對外支付需從我行購匯者,還須提交購買外匯申請書。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業單據或增額等,有關落實備付款項的審核與申請開證時相同。
4.對申請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審核,應掌握修改后的條款不應與信用證其他條款相抵觸。
(二)修改
1.修改書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數。
2.修改書中若因增金額、延長付款期限而超過自身權限者,應按本節第十款辦理報批手續。
3.如原證的償付指示為向指定的償付行索匯,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額者,應將修改書內容通知償付行。
4.如修改申請書指明該項修改費用由受益人承擔,發出的修改書中應加注“修改費用由受益人承擔,將從應付貨款中扣除”字樣。如受益人拒絕接受該項修改,則該項修改費用轉向開證申請人收取。
5.修改書的副本應及時送交申請人備查。
6.修改書的副本,連同修改申請書、購買外匯申請書等存入檔案。
7.如系減額修改,開證時已收取足額保證金者,其差額部分原則上應于信用證執行完畢后退還。
8.信用證修改后,應按總行有關規定收取修改手續費。
五、信用證來單處理要點
(一)我行必須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則認真履行驗單付款的義務,必須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進行全面的審核,以確定我行是否承擔付款的責任。
(二)對議付行議付通知書或付款行索匯通知書(簡稱面函)的審核要點:
1.提交單據是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及/或有效期內;
2.面函所載付款期限與匯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3.匯票金額或索匯金額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確、合理;
5.單據的種類、份數與隨附的單據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點或憑保議付;
7.如信用證規定限制指定銀行議付/付款/承兌/延期付款,單據是否由指定銀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臺交單,除對單據進行審核外,還應在信用證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開證時已注明限制指定銀行交單或議付,非指定銀行交單議付者,應要求其通過指定銀行確認。如非指定銀行只作為寄單行,且我行能確認該信用證不會被重復使用,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我行應履行憑單付款的責任。
(五)如提交的單據包括信用證未有規定者,我行不予審核,可視情況退還交單銀行,或照轉予開證申請人。如提交的單據沒有體現某次修改的內容,應視同受益人未接受該次修改,不能認定單證不符。原規定該次修改費用由受益人承擔者,應改向開證申請人收取。
(六)審核單據后,繕制進口贖單通知書并以快捷的方式向開證申請人發出,要求申請人必須在我行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單據的處理意見。
(七)如信用證項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貨擔保,收到單據無論是否存在不符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付款或承兌。
六、對外付款/承兌的處理要點
(一)我行對外付款或承兌的工作時間為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7個工作日之內。
(二)遠期信用證項下已承兌者,應于到期當日對外付款。
(三)對外付款的資金來源應依據備付款項的不同落實方式按下述辦法處理:
1.已收取現匯保證金者,從保證金賬戶中支付。
2.已收取人民幣保證金者,如向我行申請購匯,按付匯日我行掛牌匯率售匯支付。
3.使用開證授信額度開證者,可根據開證時的協議,或辦理進口押匯,或由申請人自備資金支付,并相應恢復其開證額度。
4.除上述以外,憑擔保、抵押或信貸部門證明開證的,開證申請人付匯資金必須于我行確定的付款日前備妥待付。
(四)電索的處理
1.收到議付行的索匯電后,應根據電文中提供的證號核對我行的信用證副本,并確定是否有單證相符聲明;議付金額是否超出信用證的金額;單據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證的交單日期;發出電索指示的銀行是否為信用證的指定銀行。核對無誤后在信用證上批注有關內容。
2.對外支付與本條(三)相同,但應注意按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議付單據后,應全面審核單據。如發現不符點,須洽申請人。申請人提出拒付者,應向議付行追索貨款和利息。
(五)償付行付款的處理
1.收到議付行議付通知后,應根據通知提供的信用證號碼核對我行有關信用證副本并批注有關內容。
2.對外支付與本條(三)相同,并于規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償付行撥付頭寸。
3.收到議付單據后的處理與上款之3相同。
(六)對外付款應注意:
1.嚴格按索償行的指示撥付頭寸。
2.較大金額的對外支付,應按有關規定向總行資金部領用頭寸。
3.付款電報均需采用SWIFT系統發送;以電傳/電報發送付款指示的亦應按SWIFT格式發送。
(七)在辦理對外付款手續后,將“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第二聯退進口單位,第三聯與售付匯單證一并歸檔保存。
(八)對外付款后,應將全套單據轉交申請人簽收,同時在信用證檔案上批注該筆付款的有關情況。
七、對外拒付/拒絕承兌的處理要點
(一)凡收到證下來單,不論是寄單行表提不符點或是經我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申請人在我行規定的時限內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視為申請人拒絕接受單據。我行應于收到單據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寄單行發出拒付/拒絕承兌的通知。
(二)對外拒付/拒絕承兌應將不符點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意見,如申請人同意接受單據,我行將立即承兌/付款。”
(三)對寄單行因單證、單單不符而更換的單據中存在的不符點,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請人要求拒付/拒絕承兌,我行應嚴格按照國際慣例確定可否對外拒付/拒絕承兌。如申請人以單據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應予勸阻,避免因無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業糾紛之中。申請人提出拒付/拒絕承兌不得遲于我行規定的時限。
(五)若寄單行以電提不符點方式征詢我行對單據的處理意見,經洽申請人同意,我行向寄單行發出接受不符點的授權;如收到單據后,審核單據未發現新的不符點,視同單證相符處理;若收到單據后發現新的不符點,需洽申請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兌。
(六)對外拒付/拒絕承兌后,我行必須妥善保管整套單據,以候寄單行指示處理。
(七)對外拒付/拒絕承兌后,如我行發出要求國外授權退單電后,超過我行規定的時限仍未得到國外指示的,可做退單處理,但全套單據需復印留存備查。
(八)各級行在信用證項下對外拒付的,如對單據不符點無充分把握,需請示上級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八、信用證注銷與撤銷的處理要點
(一)信用證項下無論是否發生過對外支付,應在逾效期三個月后注銷。
(二)在信用證未逾效期的情況下,經過有關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確認收回正本信用證,該信用證可予撤銷。
九、退還保證金的掌握要點
(一)所有保證金應在信用證執行完畢或信用證注銷、撤銷后退還。
(二)現匯保證金退入開證申請人現匯賬戶;人民幣保證金退入開證申請人人民幣賬戶。
(三)以人民幣買成現匯保證金者,按退還保證金日使用的匯率返還人民幣。
(四)如信用證已發生業務糾紛,糾紛未了時,保證金不得退還。
十、超權限信用證的審批
(一)凡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或展期后付款期限超過1年的遠期信用證,或信用證(不論即、遠期)金額超過總行授權的進口付款保函金額者,均需事先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對于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原則上要從嚴掌握。
(二)凡超權限信用證報總行審批者,一律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名義正式行文并附合規性文件。如因時間緊迫以傳真報批者,事后需補寄文件正本或復印件。以便函報批者,總行將不予處理。
(三)凡與項目有關的、用于設備進口的信用證應嚴格按照貸款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并落實項目的配套資金。
(四)如系我行貸款提供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或項目配套資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查。
(五)凡以分行授信額度作為信用證項下反擔保條件者,必須提供以分行名義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六)對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超權限進口開證業務,可免于逐筆報批,由管轄行負責審核開證所需合規性文件,按照法律規定落實相關的抵質押手續,事后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
1.我行已收取100%開證保證金;
2.由我行貸款并已落實;
3.以等值定期存單或其他銀行的承兌匯票作為抵押;
4.經總行批準的客戶的大額進口開證業務。
(七)超權限信用證報批所需合規性文件:
1.與項目有關的設備進口
A.主管部門項目批準文件:基建項目,需計委的批準文件;技術改造項目,需經貿委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項目,需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科技開發項目,需國家科委的批準文件及項目認定證明。
B.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C.進口合同(如系代理進口,需附代理協議)。
D.備付款項落實情況:(1)信用反擔保(以金融機構的反擔保為宜),必要時需反擔保人提供開戶行同意扣款承諾書;(2)保證金;(3)抵質押擔保;(4)我行授信。
E.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F.分行信貸部門對該項業務的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其中需說明企業對我行的負債情況)、市場前景、項目資金及配套條件落實情況、還款資金來源、分行基本意見等。
G.信用證申請書。
H.信用證草本。
I.有關企業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執照。
J.其他合規性文件。
2.其他商品進口
A.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B.進口合同(如系代理進口,需附代理協議)。
C.備付款項落實情況:(1)信用反擔保(以金融機構的反擔保為宜),必要時需反擔保人提供開戶行同意扣款承諾書;(2)保證金;(3)抵質押擔保;(4)我行授信。
D.分行的基本意見報告。
E.信用證申請書。
F.信用證草本。
G.有關企業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執照。
H.其他合規性文件。
(八)各行轄屬分支行的開證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并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分支行的開證權限原則上要低于總行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的授權,分支行不得開立付款期限超過180天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后付款期限超過180天),超過其權限者,必須按本條的規定報省行審批。凡經總行審批后開立的信用證,在信用證執行完畢后,應通知總行,以便總行總結有關情況并結卷。
第二節 出口來證
一、來證與通知處理要點
(一)核驗印鑒與密押
凡信開信用證、簡電證實書、修改書、保兌書、償付確認書(REIMBURSE-MENT UNDERTAKING)和授權書均需核驗印鑒。凡用電報(CABLE)或用電傳(TELEX)開立的,需核驗密押。如發現印鑒或密押不符或無押,應及時向外查詢核實,同時通知受益人,并注明“印或押不符,待證實”。印、押一經查實,應立即通知受益人。凡采用SWIFT700格式開立的,無須核驗密押。
(二)審證
1.審查信用證是否列明“系根據UCP500開立”。
2.審查開證行、保兌行、轉讓行的資信。受證金額應根據總行的規定執行。
3.審查信用證條款的有效性。若來證不符合我國政策或帶有歧視性條款,應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若來證中帶有軟條款,應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若來證不完整,應及時向外聯系。
4.審查償付路線和索匯方式。償付路線和索匯方式應正常、合理和快捷。
5.對大額信開信用證,應視開證行資信情況決定是否聯系開證行加押證實。
6.信用證全套正、副本內容必須完整一致。
(三)保兌
1.應根據總行現行代理行政策,審核開證行的資信、業務往來情況、收匯考核情況以及開證行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等因素決定是否加保。
2.對已由我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必須對信用證修改的具體內容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將保兌責任擴展至修改。若對修改不加具保兌,則需通知開證行。
3.凡我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應在通知信用證時加蓋“此證我行已保兌,單據必須交中國銀行”的圖章或作類似的批注。
4.對于風險較高的代理行來證,我行原則上不予保兌。若遇業務情況特殊,或屬非代理行來證,確需我行保兌的,可要求開證行在我行存入金額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由可靠的償付行確認保證償付后辦理保兌。
5.對來證是否要求第三家銀行保兌應以受益人意見為主,我行不能主動包辦,對外直接提此要求。若受益人要求來證經第三家銀行保兌,我行應向開證行轉達受益人的要求,并將聯系結果及時通知受益人。
6.有下列情況的來證,我行不予保兌并及時通知開證行。
(1)凡總行明文確定屬于高風險的代理行來證。
(2)開證行所在國家政治、經濟風險高,開證行資信差、付匯慢。
(3)非代理行來證(其頭寸已入我行賬者除外)。
(4)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
(5)指定他行議付/付款/承兌/延期付款的信用證。
(四)通知
1.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我行原則上不拒絕通知信用證。
2.我行必須及時將正本信用證、修改、簡電以及與之有關的附件通知受益人。通知時,必須加具有關通知面函,以明確我行責任。
3.凡開證行要求受益人回復是否接受信用證修改,我行應憑受益人的書面意見并調出全套信用證檔案,審核無誤后,再答復開證行。若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受益人應提交書面意見及相應的正本修改書,我行方予辦理。
4.電開信用證或修改須涂抹密押后再行通知。
5.在通知公開議付信用證時,我行應根據信用證的費用條款收取費用,并注明“通知費已收”。除非另有約定,若我行為信用證的指定銀行,可于議付時一并收取有關費用。
6.受益人領取信用證、修改等應與我行建立簽收制度,但受益人在外埠者除外。
7.受益人首次辦理業務,需提交批準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但受益人在我行開有“進出口企業活期存款賬戶”者除外。
8.我行在辦理撤證時,應收取撤證費用。
(五)轉通知
1.轉出行負責核對信用證及其修改書等的印鑒、密押。若印、押不符,轉出行在通知轉入行時,應注明“印押不符,待證實”,并及時負責向外查詢。
2.轉入行負責審證。
3.轉通知的原則是“電來電轉,信來信轉”,并相應加押或加印。轉通知的信用證、修改書等必須完整。
4.信用證在我行系統內轉遞,轉出行應直接將信用證轉至受益人所在地分支行,所有費用均由轉入行收取。
5.若轉入行為國內同業,我行應在轉遞通知書上注明“我行僅證實信用證或修改的表面真實性,對其內容不負責任”。同時按信用證條款收取轉遞費。
(六)信用證的撤銷與注銷
1.若開證行要求撤銷信用證,需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證(包括修改和有關附件),按開證行指示處理。
2.若受益人要求撤銷信用證,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和全套正本信用證,我行方予辦理。
3.無論信用證是否使用,均應于逾期后3個月注銷。
(七)信用證檔案管理
1.凡信用證及修改和附件等副本檔案均應按順序排列,由專人保管,確保完整、無缺。
2.信用證經全額議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亦應另卷保管。
二、單據處理要點
(一)接單
1.受益人向我行交單時應隨附交單委托書以及全套正本信用證。
2.受益人交單后,我行應檢查交單委托書內容是否齊全,有否簽章。若受益人首次向我行交單,還應要求受益人提供授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營業執照、有關賬號等。若受益人為外商投資企業,需在交單委托書中注明收匯后結匯或辦理原幣入賬,并寫明有關賬號。
3.我行應根據交單委托書核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種類、份數,并簽收登記。
4.審核交單委托書是否有對某次修改的拒絕,是否聲明單據存在不符點,是否有不符點擔保函,是否要求我行辦理押匯、貼現及是否附有押匯申請書和貼現申請書,是否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二)審單原則及要點
1.依據信用證條款,按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則以及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審核單據。大額單據應實行雙復核,以保證安全及時收匯。
2.是否議付(即押匯)信用證項下單據,應根據第六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決定。如決定議付單據,寄單面函應作相應表述并收取議付費;如決定不議付單據,寄單面函注明收取驗單費即可(費率與議付費相同)。
3.如信用證指定其他銀行議付/付款/承兌/延期付款,而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單據,我行可驗單并收取驗單費后轉交指定銀行,或按受益人要求向開證行寄單。
4.如信用證經其他銀行保兌,且保兌行要求見單付款者,我行應將單據寄保兌行。如無此要求,則按信用證規定寄單索匯。
5.如信用證指定我行為議付/付款/承兌/延期付款銀行或信用證經我行加具保兌,單據經受益人或其他銀行提交我行,我行應在收到單據的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單據和付款。若單據有不符點,應以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或提示行,并說明單據已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已退受益人或提示行。
6.單據審核完畢,應在信用證正本背面作相應批注,然后將全套信用證正本退給受益人。
(三)不符點單據處理
1.如審單中發現不符點,應及時聯系受益人更改,不符點應一次性提出。若受益人要求將不符點單據退回更改,我行應要求受益人辦理簽收。
2.如不符點無法更正,在有償付行的情況下,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電訊方式向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征詢其意見。如開證行同意接受不符點,按單證相符的手續處理。如開證行不同意接受不符點或遲遲不予答復,在受益人書面確認的前提下,也可向開證行寄單索匯,或將單據交受益人自行處理。
3.如信用證規定單到開證行驗單付款,但單據不符點無法更正,可洽受益人同意后,向開證行寄單索匯,或交受益人自行處理。
(四)寄單索匯
1.根據信用證條款和金額大小,盡量采用電索、快郵、以電代郵等快捷的方式索匯。
2.索匯指示應當明確、具體,頭寸的清算應盡量在我行開有賬戶的代理行、海外聯行進行或在貨幣清算中心進行,避免迂回曲折。
3.正確運用國際商會第525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簡稱《URR525》。掌握要點:
(1)繕制標準的索匯函電
在即期信用證項下,函電內容包括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收匯金額、費用、有關業務編號(包括已知的償付行編號)、收匯路線。
在遠期信用證項下,除上述內容外,若信用證或償付確認書有要求,還必須提供貨物描述、原產地國、貨物裝運日期、起運地和目的地等。
(2)償付行收到索匯函電后有3個工作日處理業務。
(3)索償行不得要求償付行倒起息。
(4)在遠期信用證項下,索匯函電應在到期日10天內發送給償付行。超過10天,償付行可拒絕處理。
(5)不并筆索匯。
4.根據審單結果,以確定的索匯方式和指示繕制寄單面函并寄送單據。如信用證未規定寄單次數,原則上一次寄單。
三、結匯的處理要點
(一)收到賬戶行的貸記報單或其他轉賬憑證后,應調卷核對,確認無誤后辦理結匯手續。
(二)我行在辦理結匯或入賬時,還需記錄出口單位提供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結匯后,給出口單位一張結匯水單,供出口單位記賬,另一張核銷專用聯供出口單位向外匯局核銷時使用。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收匯,記入其外匯結算賬戶。超出該賬戶最高限額的部分應按規定予以結匯或按外匯局規定辦理。
(四)代理出口項下的收匯,及受益人賬戶在異地的出口收匯,我行應按外匯局規定辦理原幣劃轉或結匯后劃轉。
(五)經外匯局批準以出口收匯歸還外匯債務者,其出口收匯原幣記入現匯賬戶或辦理款項劃撥。
(六)已辦理出口押匯者,出口收匯沖銷出口押匯賬戶,有關國外費用另從受益人賬戶中扣除。
四、對外交涉、催收與考核
(一)對外交涉
1.如開證行所提不符點純系挑剔,我行應根據有理、有據、有節的原則,與開證行交涉。除催收款項外,還應向其追索因無理拒付而造成延遲付款的利息及費用。索賠利率遵照總行規定執行。
2.如開證行所提不符點成立,應及時將不符點通知受益人,請其聯系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并督促其及時向我行作出對不符點單據處理的書面意見,同時視情況向開證行催收。
(二)催收
1.按不同地區、不同貨幣、不同收匯方式、不同寄單方式確定合理收匯天數。
2.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的出口貨款,超過合理收匯天數未收妥者,應發出催收函/電。對開證行無理遲付的貨款,除及時催收外,還應向其追索遲付期間的利息及費用,索賠利率遵照總行規定執行。
3.對開證行無理短付的款項,應據理力爭,并追索無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損失及費用。
4.對不符點出單者,應積極協助受益人催收。
(三)考核
1.按不同寄單及索匯方式計算平均收匯天數,為調整收匯方式提供意見。
2.對代理行作專項考核,并作出分析,為調整代理行政策提供依據。
3.定期作出考核報告,總結對外交涉中成功的經驗及失敗的教訓,客觀詳實地反映本行出口收匯的全貌。
4.對出口業務環節中出現的差錯及失誤作出具體分析,供業務主管參考,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五、立卷
所有的業務憑證及資料都應分類立卷。
第三章 托收業務
第一節 代收
一、來單的處理要點
(一)來單委托書上應注明“按照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二)收到國外委托行寄交的進口代收單據,應依據委托書核實單據的份數和種類,并按規定審查委托書和單據的有關項目。若份數及種類等有誤,應立即電告托收行,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對委托書中指示不明確或超出代收行責任范圍的代收業務,如匯票付款人及或提單收貨人為我行等,我行應洽國外修改。對于國外代收行要求我行擔保進口款項支付的,應明確拒絕。若未注明交單條件(D/P或D/A),按付款交單掌握。
(四)如委托書中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時作成拒絕證書,或要求我行代辦存倉保險等,應告知委托行我行暫不辦理此類業務。
(五)嚴格按委托書的指示處理單據。根據委托書的指示,繕制進口代收贖單通知書,及時通知付款人贖單。進口代收贖單通知書必須列明交單條件、單據種類、金額、費用等項目。
1.在付款交單條件下,須在付款人按規定辦妥付款手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單據。
2.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須在付款人已按
票據法有關規定承兌了遠期匯票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單據。承兌后,我行應通知委托行遠期匯票的承兌日及到期日。付款時應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六)如付款人在異地,應將單據轉寄付款人所在地的國內分行,并告知委托行徑與該行聯系。
(七)如付款人要求我行將代收單據轉交其他銀行辦理,我行應聯系委托行同意后,方可將代收單據及委托行的授權電一并轉付款人指定的銀行辦理并計收有關費用,我行不再承擔責任。
(八)若付款人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我行可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辦理。
二、催付款/承兌
我行向付款人發出進口代收贖單通知書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處理意見,我行應定期向付款人發出查詢,同時抄送委托行,有關查詢結果應及時通知委托行。
三、對外付款的掌握要點
(一)我行應按照結售匯的規定對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進行合規性和表面一致性審核,同時審查客戶提交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及/或“進口付匯備案表”,符合條件者可按下述方式對外付款,同時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匯支付者,從其現匯賬戶中劃款支付。
2.如使用本行貸款支付,由信貸部門提供資金支付。
3.需我行售匯者,應提交購買外匯申請書及相應的人民幣購匯資金,我行按規定售匯支付。
(二)根據委托行指示撥付款項。
(三)在對外付款手續辦理完畢后,將“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第二聯退進口單位,第三聯與售付匯單證一并歸檔保存。
四、退單及無償交單的處理要點
如付款人拒付/拒絕承兌,我行應及時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
(一)如自發出該通知兩個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處理單據的指示,我行可主動退單。
(二)如委托行授權退單,我行應按其指示辦理。
(三)如委托行授權無償交單,我行應在計收有關費用后向付款人交單。
五、計收費用
(一)委托書明確規定委托行的費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棄時,如付款人拒付,我行應通知委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棄費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單,否則不得交單。若委托行未明確費用不得放棄,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可不代收委托行的費用,并通知委托行。
(二)我行代收業務的費用原則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書規定有關費用向付款人收取時,應在付款人付款時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關費用,應從代收貨款中扣收。若付款人拒付退單,應向委托行收取我行費用。
第二節 跟單托收
一、接單
1.客戶向我行交單需隨附交單委托書。委托書除需標明“按照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辦理”外,還需注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若客戶系首次向我行交單,還應要求客戶提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賬號等。若客戶系外商投資企業,需在交單委托書中注明收匯后結匯或原幣入賬,并寫明有關賬號。
2.我行應對委托書中的委托事項逐一審核,特別是交單條件。委托書必須清楚表明是即期付款交單、遠期承兌交單抑或遠期付款交單。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托收業務中,若含有遠期匯票,客戶委托書中還必須說明是按承兌交單處理還是按付款交單處理。
3.核驗客戶交來單據的種類、份數,并逐筆登記簽收。
4.審核委托書中是否指定代收行。若客戶交單委托書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時,原則上可按客戶指示辦理。
二、單據核對
1.托收業務的審核原則是單單一致,并依照國際慣例處理單據。
2.當客戶提交的運輸單據收貨人作成以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時,我行應向客戶說明因代收行不肯提貨而造成的損失,或因交貨發生的費用和損失、開支均由客戶承擔,銀行不承擔任何費用和開支。
3.如客戶申請辦理出口押匯或貼現,應從嚴掌握,押匯期限亦應適當延長。
三、選擇合適代收行和索匯路線
1.若客戶不指定代收行,應按總行代理行政策選擇并確定代收行。
2.索匯指示應當明確、具體,頭寸的清算應盡量在我行開有賬戶的代理行、海外聯行進行,或在貨幣清算中心進行,避免迂回曲折。
四、寄單
根據已確定的索匯路線和指示繕制托收委托書,寄送單據。
五、立卷
完成上述業務環節后,應將交單委托書、托收委托書留底及其他憑證分類立卷,以備結匯或核查。
六、其他處理
1.凡收到代收行有關付款人拒受單據或拒付的函電,我行應及時通知客戶,并注明“請在X天內函復我行處理意見”。收到客戶書面回復后,調出所有原始檔案,及時函/電告代收行。若客戶遲遲不作答復,代收行可在發出拒付/拒絕承兌通知書后60天后退單。收到退單后,我行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將單據退給客戶。
2.客戶如欲減額、延長付款期限或改變交單條件等,必須憑客戶的書面意見及有關經貿委和外管部門的批文(如需要)方可辦理。
七、結匯處理要點
結匯處理要點請參照信用證項下結匯處理要點執行。
第三節 光票托收
一、業務受理及審核
(一)客戶委托我行辦理光票托收業務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請書,申請書中應明確托收的票據在款項入賬后,如因國外銀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其追索的權利。
(二)光票托收申請書是客戶與我行的責任契約,因此,在受理業務時,需審核申請書填寫的票據內容與票據所載是否一致,票據的要素是否齊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三)我行需審核背書人與抬頭人及收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如經背書轉讓,該轉讓是否符合票據流通和我國外匯管理的規定。
(四)客戶要求我行辦理各種票據、債券、存單等有價證券的托收及咨詢業務,一律憑正本辦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詢、確認的,我行不予辦理。
(五)凡發現的偽冒票據,我行應予以沒收并加蓋“偽冒票據”章歸檔保存。
(六)非自由兌換貨幣票據不予受理。
二、光票托收掌握的要點
(一)光票托收應針對不同客戶委托的各類票據,選擇恰當的托收方式。對陌生的、異常的大額票據、出票行資信有疑問的票據、資信有疑問的客戶委托的票據應采取收妥貸記方式。有疑問的票據應單獨繕制委托書,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對于用于“投資”、“貸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額票據,應先查詢并核實真偽后再辦理托收。注意積累材料,對詐騙多發地區的票據予以特別注意,謹慎處理。
(二)光票托收應本著收妥入賬、不予墊款的原則。
(三)對以我行系統內其他分支行為付款行的匯票,原則上按照托收方式辦理。
(四)接受客戶的委托后,我行應根據票據的種類、幣別、金額、付款地區、收款人資信情況,確定采用“立即貸記”或“收妥貸記”的托收方式。
(五)我行已與代收行簽訂有關“立即貸記”協議的,應按有關協議執行。
(六)“立即貸記”方式收匯快、費用低,但存在退票風險,適用票據范圍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據不采用“立即貸記”托收方式:
1.過期或未到期的票據;
2.曾遭拒付的票據;
3.票面有更改、損壞的票據;
4.沒有磁性油墨的票據(美國以外銀行出票的除外);
5.票據的付款行沒有詳細地址;
6.其他不符合“立即貸記”協議條件的票據。
(七)“收妥貸記”方式收匯安全系數高,但收匯時間長,費用較高,小額票據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八)凡我行辦理托收的票據,在票據正面加蓋劃線章(注意不要蓋在磁性號碼位置),背面作確認背書。與代收行另有協議的按協議規定執行。對背書位置、顏色有具體規定的票據應按有關規定背書。
(九)應遵循減少中間環節、拉直匯路、加速收匯、降低費用的原則,根據付款行和票據貨幣,合理、正確地選擇代收行和索匯路線。各行應根據業務實踐,對代收行收匯、退票、費用、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擇優使用。
(十)根據確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匯路線,繕制光票托收委托書(旅行支票應單獨繕制托收委托書)。委托書需明確以下內容:
1.該筆托收是采用“立即貸記”還是“收妥貸記”方式;
2.對代收行的償付指示;
3.對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處理方法。
(十一)我行辦理托收的票據,寄出前必須縮微或影印,并將有關的縮微或影印件立卷備查。
(十二)美國財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償付其直接債務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機構簽發并直接寄給受益人。由于其為政府票據,清算過程較為特殊,必須由美商業銀行通過美交換系統辦理,美國財政部及其代理美國聯邦儲備銀行不接受美商業銀行直接向其提示收款的財政部支票。因此對于美國財政部支票,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貸記方式,不能采取收妥貸記方式辦理托收。美財政部支票退票時間較長,有時需數月之久,且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規定可在付款日后18個月之內隨時追索已付票款。由于美國財政部支票情況特殊,辦理其托收業務應按以下掌握:
1.只辦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國財政部支票,已轉讓的不予辦理。
2.了解支票來源,受益人是否與美國政府機構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直接從美國政府機構處得到支票。
3.認真審核支票真偽,注意金額、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4.向客戶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權。
5.該種支票通常金額較小,對大額支票注意防范詐騙。對可疑支票,可通過美駐華使、領館了解支票真偽情況。
(十三)美國郵政匯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樣的,僅限美境內流通;無此字樣的,為“國際郵政匯票”。我行只受理國際郵政匯票托收業務。
三、光票托收款解付
我行收到代收行的貸記報單后,應根據不同的托收方式分別進行處理。
(一)采用“立即貸記”方式的,需在協議規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據協議需要代收行通知確認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確認電后辦理入賬。
(二)采用“收妥貸記”方式的,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四、退票的處理
(一)采用“收妥貸記”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據后,需及時通知委托人辦理退票手續。
(二)采用“立即貸記”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據后,按以下辦法處理:
1.迅速傳遞,嚴格簽收,如有疑問及時查詢。
2.退票在協議規定的退票期內通知的,已收到的頭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辦理退票手續。
3.退票超過協議規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將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為非“偽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應協助代收行向客戶追索。如客戶與付款人雙方解決票據糾紛,我行將票款退回代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誤,使客戶遭受損失,我行應向代收行據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4.若票據是由于偽造、欺詐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時,我行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權。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據,需對我行的背書作注銷處理后方可將正本票據簽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人負擔。
五、查詢催收
(一)超過1個月的未收妥款應及時向清算部門及代收行查詢。
(二)超過2個月的未收妥款應做專門查詢處理。
第四章 匯款業務
第一節 匯出國外匯款
一、業務受理及審核要點
(一)委托我行辦理匯出匯款業務的客戶須提交收匯、結匯、售匯、付匯管理辦法規定的有效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及銀行支款憑據或現鈔。
(二)匯款申請書是我行辦理匯款的依據,也是匯款申請人和我行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的契約,因此,在受理匯款業務時,需審核匯出匯款申請書的內容是否清楚與完整,雙方的責任義務是否明確。匯款申請書必須注明匯款方式、金額、收款人名稱、地址或收款人的開戶行名稱、地址、賬號、匯出款項的來源,同時,還應注明有關國外費用由誰負擔。除港澳地區外,必須用英文填寫匯款申請書內容。
(三)我行須按規定對有效憑證的有關項目進行合規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審核。
(四)對公客戶從其現匯賬戶支付匯款時,我行需審查其所匯款項是否符合賬戶的支付范圍。在保稅區注冊的企業,向保稅區以外的銀行申請匯款時,應憑當地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匯款。
(五)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戶存款可以匯出境外;外鈔戶匯款在2000美元以內的,由存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審核;2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以內的,憑當地外匯局核準件辦理;5000美元以上的,憑國家外匯局核準件辦理。外鈔匯出匯款掌握原則同外匯戶。
(六)對貨到付款項下匯出匯款,我行應憑客戶提供的有效商業單據、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及/或進口付匯備案表辦理。進口核銷單第二聯退進口單位,第三聯后附有效商業單據及報關單歸卷。對有疑問的核銷專用進口報關單或一次付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及以上的核銷專用進口報關單,應按規定向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簽發海關進行“二次核對”。
二、匯出匯款的掌握要點
(一)原則上我行應按照匯款人的指示,采用電、信、票匯三種方式之一辦理匯出匯款。但由于美國、加拿大地區不接受信匯匯款的委托,故對于收款人在美國和加拿大地區的匯款,我行不采用信匯方式匯款。匯往受美國經濟制裁國家的款項,應通過其他國家銀行辦理,以免匯款被美國政府凍結,造成損失。
(二)我行各級機構應遵循拉直付匯路線、減少中轉環節、減輕費用負擔、提高匯款效率、縮短解付周期的原則,同時考慮收款人所在國家(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選擇匯入行。選擇順序如下:
1.位于匯款貨幣清算中心的海外、港澳聯行或與我行有賬戶關系的代理行。
2.與我行有匯款貨幣賬戶關系的收款人開戶銀行。
3.與收款人開戶銀行有匯款貨幣賬戶關系的代理行。
(三)若受理匯出匯款業務的分支行與匯入行(解付行)沒有印、押關系,不能直接辦理匯款,可通過管轄分行或總行轉匯。匯款委托行應將匯款申請書內容及匯款頭寸一并劃至轉匯行,要求轉匯。轉匯行按電劃電匯、信劃信匯的原則,根據委托行的要求對外發出匯款指示。
(四)電匯必須嚴格按照SWIFT標準格式對外發出MT100匯款指示和MT202頭寸撥付指示,各場次必須標準規范書寫。
(五)信、票匯必須在信匯委托書或匯票上注明頭寸償付辦法,匯票的付款行必須是我行的賬戶行。除客戶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開具中心匯票。海內外聯行之間開出的10萬美元、100萬港幣、6萬英鎊、15萬馬克、50萬法國法郎(或等值10萬美元其他貨幣)以上的匯票,出票行應主動向付款行逐筆發加押證實電。付款行對沒有收到加押證實電的大額匯票,應采用其他方式確認匯票,不得以未收到加押證實電為由拖延甚至拒絕解付。
(六)電匯原則上一筆一押,并經相應的授權人員簽發,不向匯入行寄發電報證實書。信、票匯需經相應授權人員簽發,票匯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據。不得預簽空白匯票。
(七)對于單筆金額達到或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匯款及其他非常規匯款業務,各行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報送當地外匯局備案。
三、匯出匯款賬務管理要點
(一)我行匯出匯款一律通過“832匯出匯款”科目核算,逐筆記賬。
(二)通過總行開在國外聯行、代理行賬戶清算匯款頭寸的電、信匯,需在電匯的2個工作日內、信匯的7個工作日內將匯款頭寸上劃總行,同時核銷匯出匯款科目賬。
(三)通過國外代理行開在總行的賬戶清算匯款頭寸的電、信、票匯,需在匯出款項的同時將匯款頭寸上劃總行,并核銷匯出匯款科目賬。
(四)通過匯出行在國外聯行、代理行開立的分戶賬清算匯款頭寸的電、信匯,依照各行情況自行規定清算頭寸及核銷賬務的辦法。
(五)票匯在付款行解付匯票后,憑付款行的解付通知清算有關匯款頭寸,并核銷匯出匯款科目賬。
(六)加強對匯出匯款科目的賬務管理,對于長期未解付的,自匯出之日算起,超過一年者,應轉入“832匯出匯款”科目下“待解付匯款”專戶,抄列清單,指定專人嚴格管理。
(七)匯票作為重要空白憑證,應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嚴格領用、核銷等制度。
(八)匯款申請書應作為832科目傳票附件長期妥善保存,匯出匯款業務需定期分貨幣軋打賬實。
四、匯出匯款的退匯、掛失止付
(一)電、信匯的退匯需由匯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交驗匯款回單,匯出行憑以向解付行要求退匯,待接到解付行同意退匯的答復并收妥匯出款項后,方可辦理退匯。
(二)票匯的退匯需由匯款人持原匯票正本辦理并背書,由出票行注銷原匯票,辦理退匯手續。
(三)匯票的掛失止付應由匯款人向出票行提出書面申請,出票行憑以向付款行發出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復,在匯票有效期滿加上一個郵程后才能辦理退款。如匯款人要求立即另開新票,匯款人需出具擔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權的前提下,方可辦理。
(四)若匯票在掛失、止付前或途中,付款行已辦理解付,由匯款人承擔損失。
(五)對已辦理退匯或退款的匯出匯款,匯出行在收到頭寸后,應以反方向核銷匯出匯款科目并辦理退款手續。
第二節 國外匯入匯款
一、匯款通知的審核要點
(一)對匯入的電、信、票匯,需核對其密押或印鑒。如有不符,應速向匯出行查詢。未收到匯出行的證實答復,不能辦理解付手續。
(二)對匯款通知中頭寸償付條款進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審查。若償付條款我行不能接受,應向匯出行提出更改要求;若匯款通知沒有注明頭寸償付條款,應要求匯出行予以明確。
(三)收款人的名稱、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是否清楚、明了,若收款人在我行開戶,其賬號與戶名是否相符。
二、匯入匯款解付的掌握要點
(一)匯入匯款應以“收妥頭寸”為解付原則。
1.國外賬戶行(匯款貨幣與賬戶貨幣相同)匯入款,其付款指示注明“已貸記”或“請借記”字樣,核對印押相符后辦理解付。
2.海外、港澳聯行(匯款貨幣與賬戶貨幣不同)匯入款,其付款指示注明頭寸路線,核對印押相符后辦理解付。大額匯票按有關規定辦理。
3.代理行(非賬戶行)或賬戶行(匯款貨幣與賬戶貨幣不同)匯入款,已注明頭寸撥付條款且資信良好的,可視金額大小及收款人資信情況,經相應級別授權人批準后,通過未達賬戶解付,同時對未達賬戶嚴格管理,及時核銷。對于國外匯出行未能及時撥付頭寸的,應立即查詢并追索利息。
4.對匯出行開具以我行為收款人的償付頭寸的匯票,需將該匯票辦理托收,收妥頭寸后,方可辦理解付。
(二)收妥頭寸的匯款解付必須堅持“隨到隨解”的原則。
1.電匯最遲不超過2個工作日完成,信匯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完成。解付電匯款應注意早于起息日的匯款不得解付。
2.我行收到國外匯出行發出的只提供收款人地址,沒有收款人賬號的付款電報,必須在1~2個工作日內對收款人發出解付通知書,有收款人電話的,應予以電話通知。
3.對于發出解付通知書已滿1個月,但客戶尚未來領取的,我行應再次掛號寄發解付通知書,并繼續作好跟進工作。對于距第一次通知已滿3個月,客戶仍未來領取的,應主動向匯出行查詢。
(三)匯款解付必須堅持“誰款誰收”的原則。
1.凡對公客戶為收款人的,只能辦理入賬。如收款人要求取現,在款項入賬后,按賬戶管理規定辦理取現。
2.凡私人為收款人,解付時必須交驗、記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軍人證)。如系他人代領,則除交驗、記錄收款人身份證件外,還需交驗、記錄代領人本人的身份證件。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對于養老金匯款還應提供健康證明。
3.境內居民匯入款,可按當天牌價支付人民幣、辦理丙種存款或按有關規定并視庫存情況支取外幣現鈔。解付境內居民匯入款后,不向匯出行寄送“正收條”。
4.我行寄發解付通知書或入“834”科目后,要跟蹤落實到將匯入匯款存入收款人賬戶或解付給收款人。
5.匯入匯款貨幣與收款人賬戶貨幣不同,按付款指示入賬。
(四)匯入匯款電匯憑加押電報及SWIFTMT100或MT202電文、信匯憑信匯委托書正本、票匯憑正本匯票解付。對經核實確已收妥頭寸卻未收到正本通知的匯款委托,可憑副本或查詢電、函解付,但需注明我行保留追索權并注意防止重復解付。
(五)辦理票匯解付必須認真審核匯票上各要素是否齊備、準確,收款人的背書和抬頭人是否一致;若匯票經背書轉讓,需審核有關背書轉讓手續是否符合票據流通的規定和我國外匯管理規定,匯票出票行是否有止付通知。
三、匯入匯款賬務管理要點
(一)匯入匯款一律通過“834匯入匯款”科目核算,逐筆記賬。
(二)匯入匯款未達賬戶應根據償付行賬戶性質在其科目下設立。
(三)匯入匯款因各種原因,超過1年以上仍未解付的,可在“834匯入匯款”科目下設“待解付匯款”專戶,抄列清單,嚴格管理。
(四)正本電、信、票匯等付款憑證,應視同會計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匯入匯款業務須定期分貨幣軋打賬實。
四、匯入匯款的轉匯、退匯
(一)國外匯入匯款的轉匯應本著“電來電轉,信來信轉”的原則辦理,一切費用由解付行收取。
(二)對于收款人為私人的轉匯款,應在聯行報單上注明“私人匯款,加押后劃轉”。
(三)匯入行收到的匯出行發來的、受益人不在本行及轄內機構所在地區的付款指示,應辦理正式解付手續,帶頭寸轉匯至受益人所在地我行機構,不得將原付款指示直接轉往受益人所在地機構。
(四)匯入匯款如經轉匯行轉匯,轉匯行對匯入行的查詢應負責答復;如需查詢解付行,由轉匯行負責,不得要求匯入行直接查詢解付行。轉匯行、解付行應在3~5個工作日內答復有關查詢,不得互相推諉。
(五)匯出行提出退匯,若匯款仍未解付,我行可在收妥頭寸后辦理退匯。若匯款已經解付,我行亦應回復匯出行,請匯款人直接與收款人聯系退匯事宜。匯出行止付其匯票,若未解付,應及時辦理止付手續并通知出票行。如已解付,答復出票行已解付并附該票正反面影印件。
(六)凡匯出行要求退匯,有關的退匯費用由匯入行收取。
(七)若收款人拒收匯入款,應說明拒收理由,我行與匯出行聯系后,按其指示辦理退匯。
(八)辦理匯入匯款的退匯,不得集中到年底,退匯必須注明退匯原因。
(九)經查詢后,因收款人名稱、賬戶、地址不清等原因而無法解付的匯入款,超過3個月的,我行可主動與匯出行聯系退匯。
五、其他
(一)匯款業務必須堅持“有詢必查、有查必復、電查電復、先內后外”的原則,電查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函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暫時難以查實的,應先復對方“正在處理,如有結果,立即答復”,同時抓緊跟進工作。
(二)付款電報上有電報明碼的,有解付行負責翻譯成中文,解付行不應以明碼未翻譯為由,向轉匯行發出查詢或退劃款項,更不得長期積壓,不進行查詢。
(三)我行收到的付款電報或902報單,如遇賬號與戶名不符等情況,應在1~2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匯出行或轉匯行查詢;1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答復,應進行第二次查詢及繼續跟進工作,不得置之不理,也不得隨意退劃匯出行或轉匯行。
(四)堅持“為客戶保密”原則,非匯款人、收款人查詢不予受理。公檢法等部門因公了解匯款情況,須出示有關介紹信及證件后予以辦理。
(五)各行應嚴格執行業務函電、憑證的簽收、領用制度,嚴格區分匯款業務函電與普通郵件,專項登記造冊。
(六)對匯出行的止付通知、加押證實電、特殊規定等文件,應有專人負責接收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五章 特殊貿易結算業務
第一節 “三來一補”貿易結算
一、客戶到我行辦理“三來一補”貿易結算業務須提交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及合同、“三來一補”業務結匯申請書。
二、以產品出口所得外匯收入抵償來料來件設備款及所需運輸、保險、包裝等費用的,憑外匯局的批準文件辦理保留現匯手續,以備支付進口貨款及有關從屬費用。
三、抵償來料、來件款及有關從屬費用采用信用證、代收、匯款方式結算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工繳費收入或產品出口收匯的凈額,按結匯申請書要求辦理結匯。
五、其他業務掌握原則和操作要點可根據結算方式參考本文有關章節。
第二節 易貨貿易結算
易貨貿易結算有多種方式,具體處理辦法差異很大,本節所述僅限于易貨雙方通過易貨貿易專項賬戶結算的處理要點。
一、建立易貨專項賬戶
(一)我行憑外貿主管部門同意易貨貿易的批準文件及客戶申請書、易貨合同為客戶建立易貨專項賬戶。
(二)建立易貨專項賬戶還應審核有關易貨貿易合同。合同規定易貨貿易采用易貨專項賬戶進行雙邊清算者,按合同條款建立賬戶。合同還應對賬戶的使用范圍、期限、計息以及差額的處理等作出規定。
易貨合同對賬戶有關條件不明確以致我行業務不能順利操作者,應洽客戶修改合同。
(三)經貿部門批準文件及易貨合同的審核符合建立易貨專項賬戶條件者,我行根據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向指定的國外銀行聯系,待有關國外銀行確認后,為客戶建立易貨貿易專項賬戶。
(四)如有必要,我行應與國外有關銀行簽訂賬戶處理細則,以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處理手續。
二、賬戶的使用
(一)易貨專項賬戶的使用范圍只能限于合同規定的交易及其從屬費用的清算,不得與其他業務混淆。
(二)根據易貨合同規定的交貨共同條件、指定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證、托收、匯款、立即付款、雙邊或單邊記賬等)和規定的單據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
(三)根據賬戶處理細則辦理賬戶的記賬、核銷、對賬、沖賬等核算手續。
(四)不通過我行辦理的易貨貿易結算業務,不能使用有關易貨專項賬戶清算。
三、賬戶的關閉
易貨貿易合同執行完畢或中止執行,我行根據合同規定或易貨雙方協議辦理余額的軋清并關閉賬戶。
第三節 協定記賬結算
我行辦理的協定記賬結算分為“清算甲賬戶”和“清算乙賬戶”兩類。前者包括原蘇聯、東歐及朝鮮、蒙古、古巴、越南、柬埔寨等共13個國家,后者為“清算甲賬戶”以外同我國政府簽訂有貿易支付協定并實行記賬清算的國家。
目前,“清算甲賬戶”和“清算乙賬戶”項下的業務除了解決一些遺留問題(如我對俄順差的償還,對匈牙利、波蘭逆差的交貨等)外,已基本結束,與這些國家的貿易方式均已改為現匯結算。因此,除了原記賬貿易項下的未了業務需按原做法處理外,對上述國家的所有其他進出口結算均應按現匯結算的辦法辦理。
需要指出的是,原記賬貿易項下的業務有的是按記賬瑞士法郎的牌價結算(如對原蘇聯、東歐等國)的,有的是按現匯美元牌價結算(如對古巴)的。在匯率并軌后,這些未了業務使用的牌價,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轉口貿易結算
轉口貿易一般通過轉讓信用證或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方式結算。
一、轉讓信用證處理要點
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要求我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應提交轉讓委托書和全套信用證正本。
(一)對轉讓信用證的審核
1.信用證必須明確注明是“可轉讓的”,其他任何描述均不能視為可轉讓。
2.我行應是信用證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是在公開議付信用證中被特別授權的銀行。
3.如信用證未禁止部分裝運/支款,可分為若干部分分別轉讓(轉讓總金額一般不超過信用證金額),否則只能一次全部轉讓給一個第二受益人。
4.如轉讓信用證限制了轉讓范圍,應按規定辦理。
(二)對轉讓委托書的審核
1.委托書需明確對轉讓信用證項下修改的處理意見(如增、減額的修改處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權利等)。
2.委托書是否表明第一受益人保留以自身的匯票及發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匯票及發票的權利。
3.委托書是否表明以第一受益人名稱替換原申請人名稱。
4.委托書中第一受益人必須聲明保證在轉讓銀行通知換單時及時來辦理。若未能在轉讓銀行首次要求時辦理,轉讓銀行有權將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單據寄交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5.轉讓信用證可變動的主要項目:
(1)信用證金額可小于原證金額;
(2)單價可小于原證單價;
(3)效期、議付交單期限、裝船期可縮短;
(4)投保比例增加到原證投保金額;
(5)可根據需要增加對單據內容的限制性條款,以符合原證對單據內容的要求。
(三)辦理轉讓
1.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辦理轉讓。
2.按代理行政策選擇受讓銀行。
3.根據轉讓委托書和原證條款開出轉讓的信用證。
4.轉讓的信用證條款除可變動項目外,其他條款不得變動。
5.如第一受益人要求以自身的匯票及發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匯票及發票時,我行應將原證的寄單條款改為必須一次將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在到期日前寄達我行,償付條款改為待我行收妥款項后,按受讓行的指示付款。
6.我行應在轉讓的信用證中聲明只辦理轉讓,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7.辦理轉讓時,應在原證上加批轉讓的金額、數量及日期,并由轉讓行簽字、蓋章,同時向提出轉讓的一方收取轉讓費。
(四)來單的處理
1.收到第二受益人的銀行寄交的單據后,我行應及時通知第一受益人辦理換單,原則上要求柜臺換單。
2.單據替換后,我行應根據原信用證審核單據、寄單、索匯(處理方式與出口信用證業務相同),并設立專項檔案管理,對所替換的第二受益人單據亦應與該證項下的檔案一并保存備查。
3.如因第一受益人提交的替換單據中存在不符點而遭受拒付,在第一受益人放棄追索貨款差額的情況下,我行可將第二受益人被替換的單據寄開證行,向開證行追索貨款。
(五)款項的處理
在收到原信用證的款項后,我行將第二受益人應收的款項按寄單行的指示予以支付,同時將第一受益人應得的差額部分按結售匯規定辦理。
二、背對背信用證處理要點
背對背信用證是指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主證),要求銀行根據同樣的條款開出另一信用證(子證)的業務。
(一)對申請書和主證的審核
我行受理背對背信用證應按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主證及其他條件作如下審核:
1.對主證的審核
(1)開證行應與我行有代理行關系,且資信及往來情況良好,符合受證規定。
(2)信用證中的開證行、保兌行、償付行等所承擔的責任明確。
(3)信用證中沒有與我國政策不符或歧視性條款。
(4)償付路線和索匯方式正常、合理、便捷。
(5)信用證條款符合國際慣例,合理、完整、便于執行。
(6)我行是主證中的被指定銀行。
(7)主證對單據的出單人及抬頭如有特殊限制,技術上是否可以處理。
2.對申請書的審核
(1)申請書應對主證的下列項目作出改動:
a.子證的金額須小于主證的金額;
b.子證的單價須小于主證的單價;
c.根據出口商所在地到我行的郵程,合理縮短信用證效期、裝船期及交單議付期,各期限要相互銜接,以滿足主證的要求;
d.子證的交單地點需在我行。
(2)除上述改動外,主證的其他條款不得變動。
3.有關文件的審核
(1)進口合同;
(2)如需以主證的收匯(保留現匯)支付子證的付匯,按結匯有關規定辦理;
(3)需我行售匯者,應按售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落實備付款項
按第二章第一節規定辦理。
(三)開出子證
1.子證的條款應以開證申請書和主證的條款為依據,子證的條款必須與主證的條款相吻合;
2.我行開立背對背信用證,子證的支付條件應使其付款時間晚于主證的預計收匯時間;
3.子證的檔案應立專卷保管。
(四)子證項下來單的處理
收到單據后,按進口信用證業務的有關規定審核、處理單據。
(五)主證項下交單的處理
1.子證的申請人應向我行提交符合主證規定的單據,我行應對此嚴格審核,務必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2.單證不符或寄單后被主證開證行拒付者,如我行已對子證墊款,應敦促客戶償還;
3.如子證付款尚未到期,可將出口收匯存入保證金戶備付,其差額辦理結匯。
第六章 國際結算融資業務
根據我行新的信貸管理體制,國際結算業務的授信工作統由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國際結算部門在核定的授信額度內辦理各項國際結算融資業務。因此,本文只規定國際結算融資業務的操作辦法,不再涉及授信辦法和授信管理工作。
第一節 進口開證額度
進口開證額度一般分為普通開證額度、背對背/對開信用證額度和一次性開證額度。我行授予進口開證額度的客戶申請開立信用證時,仍需逐筆書面申請,經我行按本文規定審核并同意后方可減/免收保證金。
普通開證額度可循環使用,即用開證額度開立的信用證付款完畢,或在信用證注銷、撤銷后,或在減額后,可相應自動恢復額度。同時,客戶可在我行規定的期限內無限次在額度內委托我行開出信用證。
背對背/對開信用證開證額度專項用于根據出口來證由我行開立信用證的額度。對經常委托我行辦理背對背信用證或對開信用證業務的客戶,亦可為其設立類似普通開證額度的可循環使用的專項額度。
一次性開證額度是對于未取得我行普通開證額度的客戶、非我行信貸客戶辦理單筆開證業務,或對于已在我行取得普通開證額度的客戶、我行信貸客戶辦理某一特殊或大額開證業務而設立的開證額度。一次性開證額度應由客戶申請,我行核準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環使用。
第二節 進口押匯
一、進口押匯的審核要點
(一)進口押匯是我行應客戶要求在進口結算業務中給予客戶資金融通的業務活動。
(二)進口押匯應憑進口押匯申請書辦理。進口押匯需逐筆申請,逐筆使用。客戶應在信用證開立時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進口押匯申請書應明確押匯金額、押匯期限。經銀行審批同意,雙方簽訂進口押匯合約書,合約書須明確申請人還款、還款責任及違約處理等。
(三)申請進口押匯的金額不應超過我行核定的比例,押匯期限不超過90天。如需超過90天者,均需事先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
(四)我行原則上只辦理信用證項下進口押匯業務。對詐騙多發地區的進口結算,辦理進口押匯要從嚴控制。如客戶要求辦理進口代收押匯,只限付款交單方式并且要從嚴掌握。
(五)受理進口押匯還需對進口商品的國際國內行情、信用證有關條款等進行針對性審核,以確定進口商品具有良好的銷售市場和盈利性,保證按期歸還押匯款項。
(六)對沒有核定押匯額度的客戶,可根據具體情況辦理一次性額度及在規定的比例內敘辦進口押匯。
二、進口押匯的處理要點
(一)如客戶申請進口押匯,須在其簽訂信托收據后,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
(二)辦理進口押匯后應相應扣減開證額度,并立專卷備查。
(三)進口押匯利率按總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由客戶于押匯到期時與本金一并歸還。
(四)客戶歸還進口押匯款后應相應恢復進口開證額度。
(五)進口押匯款到期未還者,應催促客戶歸還;逾期仍未歸還者,應根據有關協議辦法加收罰息、停止其一切貿易結算融資業務,直至還清為止。對經常性逾期不還者,應重新調整或取消其授信額度。
(六)其他業務處理按本規定進口結算業務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信托收據
信托收據實質上是客戶將自己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的確認書,持有該收據即意味著銀行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客戶僅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處理該批貨物(包括存倉、代購保險、銷售等)。客戶向我行申請敘辦進口押匯時,需向我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我行,我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并代客戶付款。
一、信托收據業務的審核要點
(一)客戶如申請辦理進口押匯業務,必須簽具信托收據。該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信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單據和貨物,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單據;
3.在售貨前代購保險以保證貨物的安全;
4.在銀行要求下將貨物歸還給銀行;
5.允許銀行職員或代理人在任何時候進入倉庫檢查貨物;
6.不以有關貨物或所收到的貨款抵押給他人;
7.代銀行保管售貨后所收回的貨款。
(二)信托收據業務需逐筆申請,逐筆使用。客戶在信用證項下單到付款/承兌日前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須明確信托收據金額、期限、上述(一)款所列7條保證、還款方式、還款責任及違約處理等。
(三)我行原則上給客戶提供的信托收據融資適用于在我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或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經委托行寄給我行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于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對詐騙多發地區的進口結算和遠期進口結算,辦理信托收據融資要從嚴掌握。
二、信托收據業務的處理要點
(一)辦理信托收據應相應扣減開證額度,并歸入專卷備查,同時需逐筆保留有關業務的發票和運輸單據副本備查。
(二)客戶歸還進口押匯融資款后應相應恢復開證額度。
第四節 提貨擔保
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早于貨運單據抵達港口時,申請人可以憑銀行加簽的提貨擔保向船舶公司辦理提貨手續。我行辦理提貨擔保業務的掌握辦法如下:
一、業務受理的審核要點
(一)我行辦理加簽提貨擔保原則上限于我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商品進口,并需逐筆審核。
(二)申請人向我行申請加簽提貨擔保時,須提交提貨擔保申請書、提貨擔保書以及副本發票、副本提單和裝船通知,我行應對上述文件中有關商品名稱、數量、船名、金額、合同號等項,進行表面一致性核對,并與有關信用證核對,以確定該貨物確屬我行所開信用證項下的貨物。
(三)客戶提交的提貨擔保申請書中應明確保證,在單據到達后,無論有無不符點,均不提出拒付/拒絕承兌。
二、業務處理要點
(一)我行辦理提貨擔保,應收取全額保證金,若提貨擔保的貨值超出信用證金額,應加收保證金。若開證時未繳足保證金者,應將足額貨款劃入我行保證金賬戶。申請進口押匯者除外。
(二)各項內容經審核無誤后,方可在申請人提交的提貨擔保上加簽,并交申請人辦理提貨手續。提貨擔保辦妥后,應在信用證檔案上作相應的批注,提貨擔保申請書專卷保管備查。
(三)收到單據后,無論單據是否存在不符點,均應辦理付款并通知申請人憑正本提單換回提貨擔保。
(四)提貨擔保返回我行后,應注銷歸卷。如果自擔保簽發之日起1月內未能銷卷,我行應向申請人追討提貨擔保,同時停止對其辦理新的提貨擔保業務,并計收逾期擔保費。
(五)提貨擔保應編號和專冊登記。
第五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一、出口押匯
(一)出口押匯的對象
出口押匯是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正確的貨運單據作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活動。
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凡具有外貿自營權且資信良好的客戶均可向我行申請辦理出口押匯。在要求我行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客戶應與我行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并在以后交單時逐筆申請,保證在出口單據因單證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絕付款或承兌時,立即償還我行墊款的本息或各項費用。
如客戶資信較好、清償能力較強,我行也可憑客戶擔保敘作不符點押匯,但應從嚴掌握。
如客戶資信良好或能提供有效的出口信用險保單作為抵押,或轉讓相關權益,我行也可對跟單托收敘作押匯,但應從嚴掌握。出口押匯一般不設立額度控制。
(二)審核要點
我行收到押匯申請后,應對信用證及單據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拒絕接受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
2.開證行或付款/承兌行所在地、貨運目的地是局勢動蕩、緊張或已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
3.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等特殊情況,收匯無把握;
4.索匯路線迂回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
5.開證行作風惡劣,挑剔單據;
6.單證或單單之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7.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
8.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
9.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
10.轉證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11.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三)押匯利率、天數
1.按總行制訂的押匯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各地區、貨幣的即期押匯扣息天數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即期信用證項下各地區、各種貨幣經考核的平均收匯天數,加上銀行合理工作日制定,亦可按照實際押匯天數計算。
3.遠期押匯扣息天數=遠期天數+即期押匯扣息天數。
4.遠期押匯的扣息天數為押匯日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
5.如因單證不符,我行應出口單位的要求電詢開證行意見,得到開證行同意后,我行仍可敘做出口押匯。
(四)押匯款項的追索
信用證的最終付款取決于開證行,因此出口押匯是我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如遇開證行拒付貨款或非我行原因造成的損失,我行有權向客戶追回墊付的貨款及因此而產生的利息、費用等,并可主動從客戶的賬戶中扣還,但我行作為保兌行、付款行、承兌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二、遠期承兌票據貼現
貼現是銀行對于未到期的遠期票據有追索權地買入,為客戶提供短期融資的業務。
(一)對象和掌握原則
1.申請人應向我行提交貼現申請書,承認我行對貼現融資保留追索權。
2.我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貼現。
3.貼現票據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0天。
4.對于政治局勢不穩定、外匯管制嚴、對外付匯困難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以及資信不好的銀行所承兌的匯票不辦理貼現。
5.對于無貿易背景、用于投資目的的遠期承兌票據不予貼現。
(二)貼現利率
按總行制訂的貼現利率執行。
(三)貼現天數
貼現天數應以我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
(四)收取貼現利息
貼現息按上述利率和天數計算并收取外幣貼息,貼現息從票款中扣除。
(五)有關貼現其他條件、審核手續等的掌握原則同出口押匯。
第六節 買入票據
一、買入票據是指我行應收款人的要求,對非我行付款的銀行即期票據從票據面額中扣除一定的貼息將余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融資業務。
二、業務受理掌握要點:
(一)收款人提出申請并同意買入票據,如遇國外付款行拒付,我行保留追索權,無須經收款人的同意可主動從其賬戶中沖回原票款。
(二)買入票據業務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票據的出票行是我行的代理行且資信良好,印鑒經核驗相符;
2.持票人資信可靠并在我行開有賬戶,買入票據款項應先入賬戶;
3.票據未經背書轉讓;
4.票據表面不存在缺陷;
5.對用于“投資”、“貸款”、“抵押”等目的的大額票據不予受理。
(三)我行須核對收款人的背書是否與票據的抬頭人一致,該背書是否符合規定。
(四)買入票據須經相應的授權批準,該授權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自行制定,超過總行授權的進口付款保函金額時報總行審批。
三、對已買入的票據按正常的光票托收途徑向外托收票據,不得積壓。
第七章 業務管理
第一節 機構與職能
一、總行國際業務部
總行國際業務部是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金融工作方針,根據總行總體業務發展戰略,負責制定我行國際結算業務規章、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
(二)指導和協調海內外行業務合作。
(三)協調與總行其他部門的業務關系。
(四)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全行系統各項國際結算業務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的國際結算部門是各行國際結算業務經營和轄屬分支行國際結算業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總行規定辦理本行各項國際結算業務。
(二)組織轄屬分支行貫徹實施總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并制定有關實施細則;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轄屬分支行的各項國際結算業務工作。
三、其他分支行
所有其他分支行的國際結算部門應根據總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的領導下,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結算業務。
第二節 關于申請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規定
一、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總行國際業務部統一負責國內分支行與代理行、海外分行(包括港澳聯行,下同)直接開辦國際結算業務的審查及核準工作。未經總行國際業務部批準,任何分支行不得與代理行、海外分行進行直接業務往來。
(二)各級分支行如需與代理行、海外分行直接開辦國際結算業務,須在符合總行規定的有關條件后,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合格后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
(三)各級分支行申請經批準后,由總行國際業務部為其與有關代理行、海外分行建立代理關系、交換印押后辦理國際結算業務。
(四)經批準可與代理行直接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行,如需與其他代理行擴建代理行關系,按總行有關國內分支行與代理行擴建關系的規定,填寫申請擴建代理行關系名單表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
(五)經批準可與海外分行直接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行,如需與其他海外分行擴建代理關系,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與有關海外分行直接聯系,為其轄內機構建立代理關系,同時抄報總行國際業務部。
首次申請對外直接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行,原則上應先申請直接與海外分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
(六)目前持有A字密押但僅辦理匯款業務的分支行,如已符合有關條件需辦理其他國際結算業務,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合格后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今后原則上不再批準分支行只辦理匯款業務。
二、申請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分支行應具備的條件
(一)本行所在地區年進出口結算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或總額不足5000萬美元,但年總筆數1000筆以上。
(二)配備3名以上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及外語能力;基本掌握國際結算業務規章、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了解有關國際慣例;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考核,具備獨立處理業務能力的專職國際結算業務人員。
(三)配備辦理國際結算業務必需的設備,如電傳機、國際直撥電話、傳真機、打字機、電腦等。
三、代理業務
轄內分支行代上級行攬收國際結算業務,或受理國際結算業務后以上級行名義辦理,為代理業務。各分支行代理業務的范圍、模式、具體操作程序及風險控制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決定并負責。
第三節 統計
一、統計原則
(一)國際結算業務統計應嚴格按照《
統計法》和《中國銀行統計制度》的要求,以及統計報表內容填報,各簽字人員應對報表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不同統計報表中相同的業務統計數據應嚴格一致,數據差異須及時核查調整。
(三)非我行系統要求提供各類國際結算業務數據或報表,未經總行主管部門批準或未列入國家統計機構統計編號的,原則上不予提供和填報。
二、中國銀行國際貿易結算業務統計月報表(中銀統13-A表)
(一)表中“本月合計”各欄數據等于相應欄目“即期”加“遠期”之和。
(二)“托收”數字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數字(下級行委托上級行托收的數字下級行不進行統計,由上級行對外托收后統計),“代收”按收到委托書統計。兩者均包括貿易項下的跟單與光票托收。
(三)“匯款”指貿易項下匯款。匯入匯款以解付給客戶數額為準統計,匯出匯款數額為匯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匯出的數字(下級行委托上級行轉匯的數字下級行不進行統計,由上級行對外匯出后統計)。
(四)政府間協定貿易、易貨、邊貿、地貿、工繳費等結算方式項下數額,列入“其他”欄統計。
三、中國銀行國際貿易結算融資業務統計月報表(中銀統13-B表)
(一)本表進出口“押匯”、“貼現”欄目下設“筆數”、“本月發生額”和“月末余額”三欄,“筆數”一欄指“發生額”筆數,對“余額”欄只作金額的統計。
(二)“信用證”項下“累計未付余額”指截止統計日,我行開出信用證尚未收到國外來單及已收到單據,尚未對外支付款項的總和。“進口代收”項下“累計未付”指我行收到國外單據,尚未對外支付款項的總行。“代付業務”指國內分行與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信用證款項代付業務,“代付業務”項下“累計未付余額”指國內分行尚未歸還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代付款項金額合計。“其中:3~12個月”欄指付款期限在3~12個月(含12個月)的累計未付余額;“其中:12個月以上”指付款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累計未付余額。
(三)“保證金余額”指截至統計日我行客戶開證保證金賬戶的余額。
(四)“墊款余額”指我行與客戶簽定的貿易融資協議期滿后,我行應收回但尚未收回的融資款項的余額(含展期的貿易融資業務),以及在進口信用證付匯時,由于多種原因資金不到位,為維護我行對外信譽而發生的墊支款項的余額之和。
四、中國銀行進出口使用貨幣統計月報表(中銀統14表)
(一)本表統計范圍包括:進出口信用證、出口托收、進口代收、貿易匯款以及其他結算方式項下各類貨幣使用數額和所占百分比。
(二)本表收、付匯數須與中銀統13表中的數字一致。
五、中國銀行非貿易結算業務統計月報表(中銀統19表)
(一)本表匯入匯款數字為解付行解付給客戶的數字(包括解付給國內同業及其客戶的數字,但不包括我行系統各行之間轉匯的數字)。匯出匯款數字為匯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匯出的數字(下級行委托上級行轉匯的數字下級行不進行統計,由上級行對外匯出后統計)。
(二)本表光票托收數字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數字(下級行委托上級行托收的數字下級行不進行統計,由上級行對外托收后統計)。
(三)本表買入票據數字為我行直接從客戶手中買入的各種票據的數字(包括買入旅行支票)。
(四)本表除“因私售匯”金額單位為美元外,其他各項金額單位均為萬元。表內所列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按內部折算價折成美元加總,合計列入表中。
(五)由于目前兩岸金融關系尚不正常,對臺業務為間接往來,不易準確掌握,為加強對臺業務統計工作,各行應注意凡能辨別出該筆業務為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業務均列入對臺業務欄。
(六)本表因私售匯業務為我行根據外匯管理局匯傳(1994)21號文附件規定辦理的境內居民因私出境售匯數字。該欄目金額單位為美元,小數點后數字四舍五入。“因私售匯”數字各管轄行除報總行國際部外,需同時抄報當地外匯分局。
六、填報要求
(一)以上各表反映了我行進出口結算業務量、貨幣使用、進口開證和貿易融資等情況,是掌握我行國際結算業務中負債總量、期限結構,加強風險控制和管理,研究、制定和調整我行業務政策的重要依據,必須準確、及時填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匯總轄內當月辦理國際結算業務的發生數額和實際收、付數額,于次月10日前報達總行國際部。
(二)填報單位、填表時間、制表人、復核人、單位負責人各欄均應填齊,加蓋行章后,傳真報送總行,正本以掛號函報總行。
(三)表中所列各數據欄目不得空缺,若該項目無業務發生,應在欄目內填寫“0”表示。
(四)總行國際部指定國際結算處負責以上報表的統計匯總。
統計專用傳真機號碼:(010)66014096。
第四節 國際結算業務考核辦法
一、業務考核內容與范圍
我行國際結算業務考核的內容分為工作效率考核和業務收益考核兩部分,考核的范圍包括國際結算業務中各種結算方式(信用證、跟單與光票托收、匯款業務)。
二、工作效率考核
(一)業務發生總筆數、總金額。出口結算業務考核口徑為信用證項下審單議付、托收、匯款及其他業務發生筆數、金額;進口結算業務考核口徑為開證、代收、匯款及其他業務發生筆數、金額;非貿易結算業務考核口徑為匯款、光票托收、買入票據業務發生筆數、金額。
(二)按員工人數計算人均業務筆數、金額,計算公式:
業務總筆數(發生數)
人均筆數=----------
員工數
業務總金額(發生額)
人均金額=----------
員工數
(三)信用證項下平均收匯天數。收匯天數是指我行寄單日至我行國外賬戶行貸記日所需天數(包括單證不符出單在內,可另說明),平均收匯天數是指所有業務收匯天數的簡單平均數,計算公式:
收匯總天數
平均收匯天數=-----
業務總筆數
(四)信用證項下平均結匯天數。結匯天數是指自我行寄單日至我行對客戶結匯日所需天數(包括單證不符出單在內,可另說明),平均結匯天數是指所有業務結匯天數的簡單平均數,計算公式:
結匯總天數
平均結匯天數=-----
業務總筆數
(五)平均業務處理天數。業務處理天數是指我行處理的進口開證、修改、代收、匯款、付款及出口來證/修改通知,審單議付、托收、匯款等業務所需的天數,平均業務處理天數是處理上述業務所需天數的簡單平均數,計算公式:
業務處理總天數
平均業務處理天數=-------
業務總筆數
(六)進口信用證項下平均付款天數,付款天數是指我行自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之日至對外付款日所需天數(包括單證不符來單在內,可另說明),平均付款天數是指所有業務付款天數的簡單平均數,計算公式:
付款總天數
平均付款天數=-----
業務總筆數
(七)匯款平均解付天數,解付天數是指我行自收到國外付款指示至入受益人賬戶或解付款項給受益人的天數。平均解付天數指所有匯款業務解付天數的簡單平均數,計算公式:
解付總天數
平均解付天數=-----
業務總筆數
三、業務收益考核
本條所述收益考核是對毛收入的簡單考核,只作為業務考核,不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可從有關會計科目中提取數據。
(一)業務總收入:
1.外匯買賣差價(兌換差價);
2.各項手續費收入的總和;
3.貿易結算融資利息收入;
4.在途結算資金利息收入(收匯,結匯時差產生的利息等);
5.郵電費收入;
6.其他收入。
各項外幣收入折計人民幣后加總即為業務總收入。
(二)人均收入以下述公式計算:
業務總收入
人均收入=-----
員工總數
第五節 工作報告制度
我行國際結算業務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辦法如下:
一、報告程序與時間
(一)分支行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匯總全轄情況報總行國際業務部。貿易、非貿易結算不在同一部門管理的分行,原則上應指定一個部門匯總有關情況統一上報。
(二)工作報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報告應予當年7月20日以前,下半年報告應于次年1月20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報達總行國際業務部,下半年報告應匯總全年情況。
(三)各分支行向其上一級行報告的時間、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酌定。
二、報告內容
(一)列出進口貿易結算、出口貿易結算、特殊貿易結算、貿易結算融資、非貿易結算等各項基本業務數據,作出數據變化的分析。
(二)本章第四節業務考核的情況及結果,作出分析意見。
(三)進口遲付、出口遲收、國內外訴訟以及其他業務糾紛情況,列出各項筆數與金額,其中進口遲付5天以上需列明每一筆具體細節并說明原因。
(四)匯款遲解付情況,重點是收到付款指示兩個月以上未解付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客戶投訴及解決情況。
(五)與代理行、海外分行、港澳聯行、國內同業往來情況。
(六)為客戶提供服務和參與市場競爭所采取的措施。
(七)我行國際結算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對改進工作的建議與意見。
(八)其他各行認為應報告的情況。
三、其他規定
(一)定期工作報告應條理清楚、內容真實、全面反映業務狀況,文字簡練,對所有業務數據均應作出分析。
(二)需要總行作出答復的事項不列入工作報告,應專文請示。
(三)重大和時間性強的問題,應隨時逐級上報;分支行如需直接向總行國際部報告者,必須同時抄報其上一級分行。
附件
一 中國銀行國際貿易結算業務統計月報表
填報單位:(行章) 表號:中銀統13-A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單位:萬美元
-----------------------------------------------
| 出 口 結 算 業 務 |
|---------------------------------------------|
|項 | 即 期 | 遠 期 |本月合計 |與上月比較%| 本年累計 |與上年同期累計比較%|
| |-----|-----|-----|------|------|----------|
|目 |筆數|金額|筆數|金額|筆數|金額|筆數|金額 |筆數|金額 | 筆數 | 金額 |
|--|--|--|--|--|--|--|--|---|--|---|----|-----|
|議付| | | | | | | | | | | | |
|--|--|--|--|--|--|--|--|---|--|---|----|-----|
|托收| | | | | | | | | | | | |
|--|--|--|--|--|--|--|--|---|--|---|----|-----|
|匯入|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 | | |
|--|--|--|--|--|--|--|--|---|--|---|----|-----|
|收匯| | | | | | | | | | | | |
|---------------------------------------------|
| 進 口 結 算 業 務 |
|---------------------------------------------|
| 出 口 結 算 業 務 |
|---------------------------------------------|
|項 | 即 期 | 遠 期 |本月合計 |與上月比較%| 本年累計 |與上年同期累計比較%|
| |-----|-----|-----|------|------|----------|
|目 |筆數|金額|筆數|金額|筆數|金額|筆數|金額 |筆數|金額 | 筆數 | 金額 |
|--|--|--|--|--|--|--|--|---|--|---|----|-----|
|開證| | | | | | | | | | | | |
|--|--|--|--|--|--|--|--|---|--|---|----|-----|
|代收| | | | | | | | | | | | |
|--|--|--|--|--|--|--|--|---|--|---|----|-----|
|匯出|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 | | |
|--|--|--|--|--|--|--|--|---|--|---|----|-----|
|付匯| | | | | | | | | | | | |
-----------------------------------------------
單位負責人: 復核人: 制表人:
附件
二 中國銀行國際貿易結算融資業務統計月報表
填報單位:(行章) 表號:中銀統13-B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單位:萬美元
--------------------------------------------------------
| 出 口 結 算 業 務 |
|------------------------------------------------------|
| | 押 匯 | 貼 現 |墊款|
| 項 目 |------------------|------------------------| |
| |筆 數| 本月發生額 | 月末余額 |筆 數| 本月發生額 | 月末余額 |余額|
|-------|---|-------|------|----|------------|------|--|
| 信用證 | | | | | | | |
|-------|---|-------|------|----|------------|------|--|
| 托 收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進 口 結 算 業 務 |
|------------------------------------------------------|
| | 押 匯 |累計未付| 其中: |其中:12 | 保證金 |墊款|
| 項 目 |------------------| | | | | |
| |筆 數| 本月發生額 | 月末余額 | 余額 |3~12個月 |個月以上 | 余額 |余額|
|-------|---|-------|------|----|------|-----|------|--|
| 信用證 | | | | | | | | |
|-------|---|-------|------|----|------|-----|------|--|
|其中:代付業務| | | | | | | | |
|-------|---|-------|------|----|------|-----|------|--|
| 代 收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單位負責人: 復核人: 制表人:
附件
三 中國銀行進出口使用貨幣統計月報表
中國銀行 分行 199 年 月 表號:中銀統14表
金額單位:萬美元
------------------------------------------
| | 進 口 付 匯 | 出 口 付 匯 |
| 項 目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總 額| | | | |
|------------|-----|-------|-----|-------|
| 其中:1.現匯貨幣合計 | |(占總額) | |(占總額) |
|------------|-----|-------|-----|-------|
| 其中:人民幣| |(占現匯) | |(占現匯) |
|------------|-----|-------|-----|-------|
| 港 元| | | | |
|------------|-----|-------|-----|-------|
| 日 元| | | | |
|------------|-----|-------|-----|-------|
| 美 元| | | | |
|------------|-----|-------|-----|-------|
| 英 鎊| | | | |
|------------|-----|-------|-----|-------|
| 德國馬克| | | | |
|------------|-----|-------|-----|-------|
| 瑞士法郎| | | | |
|------------|-----|-------|-----|-------|
| 法國法郎| | | | |
|------------|-----|-------|-----|-------|
| 其他| | | | |
|------------|-----|-------|-----|-------|
| 2.記賬貨幣合計 | |(占總額) | |(占總額) |
------------------------------------------
負責人: 復核人: 制表人:
附件
四 中國銀行非貿易結算業務統計月報表
填報單位:(行章) 表號:中銀統19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萬元
-----------------------------------
| | 匯 出 匯 款 | 匯 入 匯 款 |
| 貨 幣 |-----------|-----------|
| |筆數|原幣金額|折美元|筆數|原幣金額|折美元|
|---------|--|----|---|--|----|---|
| 美 元 | | | | | | |
|---------|--|----|---|--|----|---|
| 英 鎊 | | | | | | |
|---------|--|----|---|--|----|---|
| 港 幣 | | | | | | |
|---------|--|----|---|--|----|---|
| 德國馬克 | | | | | | |
|---------|--|----|---|--|----|---|
| 法國法郎 | | | | | | |
|---------|--|----|---|--|----|---|
| 日 元 | | | | | | |
|---------|--|----|---|--|----|---|
|其他貨幣折美元合計| | | | | | |
|---------|--|----|---|--|----|---|
| 總 計 | | | | | | |
|---------|--|----|---|--|----|---|
| 其中對臺業務 | | | | | | |
|---------|--|--------------------|
| 因私售匯 |筆數| |
-----------------------------------
------------------------------- 光 票 托 收 | 買 入 票 據 | 合 計 |
-----------|-----------|------|
筆數|原幣金額|折美元|筆數|原幣金額|折美元|筆數|折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美元) | |
-------------------------------
單位負責人: 復核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