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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劉某與天龍公司系勞動關系,因與人聯名提出加薪申請,被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除名。
用人單位制定的違反法律的工作條例無效,不能以此作為解雇員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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