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是指承運人以航空器為運輸工具從事旅客運輸所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96修正)
第三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約定承運該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銷售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的企業。 (三)“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四)“旅客”指經承運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載運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五)“團體旅客”指統一組織的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機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兒童”指年齡滿兩周歲但不滿十二周歲的人。 (七)“嬰兒”指年齡不滿兩周歲的人。 (八)“定座”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九)“合同單位”指與承運人簽訂定座、購票合同的單位。 (十)“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十一)“旅客定座單”指旅客購票前必須填寫的供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據以辦理定座和填開客票的業務單據。 (十二)“有效身份證件”指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