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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印制并使用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的內(nèi)容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yè)務管理辦法》和《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的規(guī)定。
2015年4月,某奧公司與某銀行簽訂融資業(yè)務合同,約定由某銀行向某奧公司發(fā)放貸款10000萬元,某奧公司以其在某公司債權作為質押。某奧公司在某銀行的賬戶作為應收賬款資金回籠賬戶,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某銀行向某奧公司發(fā)放貸款10000萬元。后,某公司同意將應收賬款結算資金匯入該監(jiān)管賬戶,未經(jīng)某銀行同意不進行變更。后某奧公司變更了購銷合同的結算賬戶,某公司分別向某奧公司的工行賬戶支付10180萬元、農(nóng)行賬戶支付2380萬元,合計12560萬元。
應收賬款出質后,出質人成為應收賬款的“虛有權利人”,不再享有受領的權利。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后,知悉出質人已經(jīng)喪失了受領的權利,仍然向出質人履行義務的,對質權人不生效力,質權人仍有權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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