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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祖與孫】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原告王某輝與被告柴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典禮儀式后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兒王某瑤,后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王某輝與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瑤的撫養權糾紛訴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鶴壁市浚縣人民法院判決非婚生女王某瑤暫隨原告王某輝生活,待其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法院應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確定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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