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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guī)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
羅某自2016年11月由被告單位招用從事保潔工作,平時工作由被告安排,工資由被告按月打卡發(fā)放。2017年3月2日,羅某在下班途中騎自行車與他人的小轎車相撞致羅某死亡。其在被招用時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可以確認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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