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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適用遺贈? 遺贈人生前將宅基地上房屋遺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受遺贈人在遺贈人死后主張因遺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羅某于1986年向鎮田村經聯社、聯群鄉政府、城郊區公所申請在訴爭基地上建房,均獲上列單位批準;于1991年8月持原申請表向縣國土局及縣建委申請,同年8月5日國土局批準原告建房用地,1991年8月6日經縣建委批準,取得建設許可證。原告準備建房時,被告認為該地系自家老屋地基,于1991年8月2日未經任何單位、組織批準,強行在該地上打下一塊約20多平方米水泥結構的墻基,使原告無法建房。
農村居民建住宅,批準后法律依法予以保護。
原告羅某于1986年向鎮田村經聯社、聯群鄉政府、城郊區公所申請在訴爭基地上建房,均獲上列單位批準;于1991年8月持原申請表向縣國土局及縣建委申請,同年8月5日國土局批準原告建房用地,1991年8月6日經縣建委批準,取得建設許可證。原告準備建房時,被告林某認為該地系自家老屋地基,于1991年8月2日未經任何單位、組織批準,強行在該地上打下一塊約20多平方米水泥結構的墻基,使原告無法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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