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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陳甲系貴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蘇淮安與蔡甲結婚。2000年2月,陳甲生下了兒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過程中,意外從樓上摔下死亡。陳甲與其子蔡乙共獲得用人單位18.5萬元的賠償款,該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負責保管。這18.5萬元...
摘要:監護乃督察、督管和監督保護。作為一項民事法律制度,監護是依法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制度。鑒于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自我保護民事權益,不能獨立實施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
本案關注點: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據此,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優先于其他人員的監護權,當父親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由母親來履行。所以,未成年人的父親因沒有條件履行日常的監護職責而委托他人行使監護權,從而與未成年人母親的監護權產生沖突時,應當由母親來行使監護權。
本案關注點: 在現有政策、法律規定下,代孕子女的親子關系,生母應根據分娩說認定為代孕母親,有血緣關系的委托父親認領的,應認定為生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關于“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圖,其子女范圍可擴大解釋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以同時具備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愿和撫養教育的事實行為為要件,故與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養育母親,可基于其撫養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實行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愿,而與代孕子女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代孕行為的違法性并不影響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給予一體同等保護,在確定其監護權歸屬問題上應秉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