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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本案關注點: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是依法登記設立的公司。用人單位與未經工商注冊登記、不具備勞務派遣經營資質的公司簽訂用工協議,與該公司部分人員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由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用人單位與不具備繳費資格的案外人的協議約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繳費義務。
本案關注點: 逆向勞務派遣中,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應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