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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本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疾病癥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 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
術前未告知風險,醫院是否構成欺詐?患者知情權誰保護?
摘要: 【摘要】【裁判要旨】 在應用新臨床技術治療的活動中,是否選擇接受新技術治療,只能由患者在全面知情的基礎上遵從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作出決定。這是此環節中患者人格權益的重要體現,也是確保此類具有臨床實驗性質的治療是否符合正當性要求的根本判斷標準...
摘要: 《侵權責任法》第7章對醫療損害責任作了專章規定,該章堅持平衡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有利于醫學科學發展的原則,對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醫療產品缺陷責任、醫療機構保管病歷義務、患者隱私權保護、過度診療等問...
摘要: 【摘要】【要點提示】醫療機構未盡基本的謹慎和注意義務,未向患者充分說明醫療風險,沒有將相應的術后并發癥列入告知范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和手術選擇權,對術后并發癥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應根據原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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