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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一、出口押匯 (一)出口押匯的對象 出口押匯是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正確的貨運單據作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活動。 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凡具有外貿自營權且資信良好的客戶均可向我行申請辦理出口押匯。在要求我行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客戶應與我行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并在以后交單時逐筆申請,保證在出口單據因單證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絕付款或承兌時,立即償還我行墊款的本息或各項費用。 如客戶資信較好、清償能力較強,我行也可憑客戶擔保敘作不符點押匯,但應從嚴掌握。 如客戶資信良好或能提供有效的出口信用險保單作為抵押,或轉讓相關權益,我行也可對跟單托收敘作押匯,但應從嚴掌握。出口押匯一般不設立額度控制。 (二)審核要點 我行收到押匯申請后,應對信用證及單據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拒絕接受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 2.開證行或付款/承兌行所在地、貨運目的地是局勢動蕩、緊張或已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 3.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等特殊情況,收匯無把握; 4.索匯路線迂回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 5.開證行作風惡劣,挑剔單據; 6.單證或單單之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7.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 8.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 9.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 10.轉證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11.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三)押匯利率、天數 1.按總行制訂的押匯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各地區、貨幣的即期押匯扣息天數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即期信用證項下各地區、各種貨幣經考核的平均收匯天數,加上銀行合理工作日制定,亦可按照實際押匯天數計算。 3.遠期押匯扣息天數=遠期天數+即期押匯扣息天數。 4.遠期押匯的扣息天數為押匯日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 5.如因單證不符,我行應出口單位的要求電詢開證行意見,得到開證行同意后,我行仍可敘做出口押匯。 (四)押匯款項的追索 信用證的最終付款取決于開證行,因此出口押匯是我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如遇開證行拒付貨款或非我行原因造成的損失,我行有權向客戶追回墊付的貨款及因此而產生的利息、費用等,并可主動從客戶的賬戶中扣還,但我行作為保兌行、付款行、承兌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