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講 進出口押匯
- 期刊名稱:《金融法苑》
第十六講 進出口押匯
陳煒恒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繼上一講的打包放款之后,這次我們向大家介紹商業銀行短期貿易融資的另一種重要形式—進出口押匯。一、進出口押匯的定義和分類
進出口押匯,一般是指在不同國家的進出口商之間的交易中,A國出口商以其所開的匯票,連同貨物的提單、保險單以及發票等全部有關單據為擔保,向銀行押借款項,而由銀行持全部單據到期向B國進口商收回貸款本息的貿易融資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講,押匯是一種以運輸中的貨物為抵押,要求銀行提供在途資金融通的票據貼現。其安全程度對銀行而言較一般貸款和貼現要高。而且,由于押匯的貨物通常為已經裝船在運的貨物,付款前途已有著落,所以其風險較以一般貨物為擔保的貸款要低。
進出口押匯,依據承做押匯業務的銀行(押匯行)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為出口押匯和進口押匯。由出口商所在地銀行承做的押匯為出口押匯,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承做的押匯為進口押匯。依據銀行辦理押匯業務時有無憑信,還可以把押匯分為有憑信的押匯和無憑信的押匯。有憑信的押匯,是指押匯行除了要求出口商提供全部貨運單據以外,還需依據外地銀行對進口商所簽發的含有擔保性質的憑信,最常見的如信用證和銀行擔保書。無憑信的擔保,則是指押匯行在辦理押匯業務時,只依據出口商所簽發的匯票和所提交的全部運貨單據。
在實務操作中,最常見也最易產生糾紛的出口押匯形式是出口信用證押匯。本講我們重點談一下出口信用證押匯中銀行應注意的問題。
二、出口信用證押匯
出口信用證押匯,是指出口商憑進口商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將貨物發運之后,憑信用證及貨運單據提交押匯行要求議付押匯。對于押匯行而言,由于這種押匯有信用證開證銀行的信用保障,因此風險較小,收款比較有保障,但必須根據信用證條款和相關規定審查出口商所提交的信用證和貨運單據以確定是否能夠做到單證嚴格相符。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1990年6月29日,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海外)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開證行)開出以中國海南省農牧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申請人,日本迅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并指定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海外)有限公司東京分行為通知行。1990年7月16日,賣方憑信用證及貨運單據提交日本崎玉銀行(以下簡稱押匯行)要求議付押匯,其中提單由印度尼西亞船運公司簽發,《商業發票》、《質量和數量證明書》、《裝箱單》、《普惠制證明》等均一致注明貨物由印度尼西亞主要港口吉列邦(Cirebon)裝船啟運,目的港是中國海南洋浦港。押匯行審核全套單據后認為單證相符,遂借款給賣方。1990年7月23日,開證行收到上述單據審查后認為單證相符,即于當日支付了信用證項下的貨款154.34萬美元。買方于1990年7月30日、7月31日兩次將154.34萬美元匯入其在開證行的帳戶。
信用證議付后在超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40日后,目的港未得到任何船務公司關于該批貨物抵港的消息。買方以懷疑賣方有偽造單據進行詐騙的可能買為由懇請開證行和押匯行給予道義上的支持,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共同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對賣方的財產進行有效控制,避免遭受詐騙的損失。由于未得到兩行的答復,買方又于1990年8月23日、9月17日兩次致電開證行指出提單上沒注明裝貨港(裝貨港位置寫成了“21000包尿素”),目的港本應寫“中國海洋南浦港”,卻寫成了“Cirebon Indonesia Main Port”(即印尼主要港口吉列邦),對單據表面上存在的嚴重不符點,押匯行和開證行由于沒有認真履行“合理小心審核一切單據”的義務,違反了國際商會4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5條規定,故對審單中失誤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兩行均認為自己履行了合理小心審核的義務,拒絕對損失承擔責任,遂引發了訴訟。(案例摘自魏家駒主編的《涉外經濟合同實務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大家可以看出這個出口信用證押匯糾紛案的核心問題是信用證條件下的單證必須相符。
我們知道在出口信用證押匯中,賣方負有兩種義務:一是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二是提示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買方有相應的受領貨物和單據的義務。如果買方所受領的貨物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的規定,買方可以通過合同救濟的方式向賣方請求承擔責任。因此,信用證下金額的給付只看押匯單據與信用證指示是否相符合。只要符合,則不論貨物實際情況如何,買方也有歸還銀行所墊付款項的義務,這是信用證的獨立性使然。但是,如果押匯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買方可以拒絕補償銀行墊付的款項。這是因為押匯單據大多與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有關,單據有瑕疵,往往意味著標的物沒有如期裝船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僅憑信用證,買方就可以拒付貨款,押匯銀行由于過失接受了有瑕疵的單據,其必須要承擔因此帶來的責任和損失。因此,押匯銀行必須慎重行使審查單證權。
三、UCP與確認單證相符的原則
與出口信用證押匯密切相關的一份重要貿易規則是1929年國際商會通過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該慣例于1933、1951、1962、1974和1983年先后修訂,目前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采用了該規則。
結合該規則相關規定,押匯銀行確認單證是否相符應掌握以下原則:
?。ㄒ唬┿y行只負責審核單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而不必審核單據所反映的實際內容是否與信用證的規定一致。因此,銀行只審核單據的表面記載,至于單據背后的情況則不必也無權探究。實際生活里,銀行因為不是貨物交易的當事人,對貨物的實際情況無從知曉,也不具備有關的技能和力量,因此其在信用證交易中處理的只能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或行為。對于單據所表明的貨物是否與實際貨物相符、貨物是否確實存在、單據是否純系偽造、單據是否有足夠的效力、當事人是否蓄意欺詐等等,銀行沒有義務審查。本案中信用證的受益人事實上是在進行欺詐,但銀行沒有義務對受益人的誠信進行審查,也沒有義務對其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和判明。僅從這一角度看,銀行對受益人的欺詐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ǘ﹩螕g一致性的確認原則,即通常所說的單單一致。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認為單單一致的原則應當理解為整體單據必須明確地與同一交易有關。也就是說,在表面上它們之間應該有聯系,單據之間不應存在矛盾。本案中沒有單單不符的情況,銀行在這方面不存在失誤。
(三)以單據為唯一依據,根據單據本身作出解釋,從而判明單證是否相符。即銀行拒收單據的理由只能來源于單據本身,并且是單據表面,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單據外的事由。結合上述單單一致的原則,“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實際上是指銀行有權而且只能從賣方提交的諸多單據的相互聯系中來確認單據表面內容。對于某一單據表面的拼寫、打印錯誤,甚至單據填寫上的不規則之處,只要銀行能從其他相關單據表面所載內容合理推測出其準確含義,銀行就有權確認這種差錯不構成嚴重不符。本案中,雖在打印填寫位置上有誤,但從整體提單上仍可以辨認出貨物是由印度尼西亞主要港口吉列邦運到中國海南洋浦,故錯誤不會影響該提單的應有作用和法律效力,而且其他單據的記載內容也是一致的,與提單內容相互聯系,足可以認定是同一貿易行為,與信用證條款的要求相符合。
?。ㄋ模┖侠硇⌒膶弳蔚脑瓌t。銀行審核單據以決定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時,必須盡合理之小心。如果盡了合理之小心,仍未發現單據不符,也屬盡了義務。如果銀行未盡合理之小心而錯誤地拒受或接受單據,將因此而負有責任或失去獲得償付的權利。實踐中對此解釋不一,英美法院一般解釋為:任何人處于其地位均將為的同一小心,或具有普通知識技能的人在處理事物時應盡的注意。我國臺灣最高法院于1980年的一項判決中認為,所謂合理小心,雖無具體標準,至少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四、押匯行對其他因素的考量
為了預防和控制風險,押匯行除了審查單證相符以外,通常還必須充分注意到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隹谏痰馁Y信狀況。在信用證押匯業務中,出口商是信用證的受益人,押匯行是憑借信用證項下的相符單據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押匯。這種在途資金融通是有追索權的,除非押匯行對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否則如果由押匯行本身以外的任何原因導致拒付或遲付,押匯行有權向受益人追索押匯墊款以及利息。但如果出口商的資信欠佳,沒有足夠的清償能力,押匯行在開證行拒付的情況下對受益人的追索便可能因為根本無錢可追而落空。因此,押匯行在受理押匯申請時,必須對出口商的資信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
?。ǘ╅_證行所在國家的政治以及經濟狀況。如果開證行所在國家政局不穩,經濟惡化,外匯稀缺,就會威脅到信用證項下的安全收匯。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信用證已經由第三國信譽良好的銀行加具保兌或者確認償付,銀行一般不愿受理出口商的押匯申請,而通常應在收妥貨款后再交付給出口商。
?。ㄈ╅_證行的資信狀況。如果信用證的開證行資信欠佳,清償能力不足,押匯行當然要慎重考慮,以免減少業務風險和不必要的麻煩。
(四)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則》,信用證業務的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非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押匯行必須注意,它只是根據單據表面和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來決定付款或拒付。如果信用證中含有違背上述原則的條款,或者含有某種超出出口商控制的附加條件,該類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將不適合辦理押匯業務。比較常見的一個例子是,信用證規定要憑進口商收到貨物后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付款,這一條款附加了信用證以外的付款條件,實質上已經否定了信用證作為獨立文件的性質,從而也就取消了開證行承擔第一位的無條件付款責任的保證,因此,押匯行一般不應接受附有此類條款的信用證。
?。ㄎ澹┻\輸單據是否具有物權控制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各類運輸單據中,一般認為只有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控制力,即可以通過掌握提單來控制貨物。而其他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通常只具有發貨證明的效力。因此,押匯行在辦理業務時應當注意,如果出口商提供的運輸單據并不具有物權控制力,那么對這種業務的審查應該更加謹慎。
一般來說,在銀行對上述注意事項進行審查并且核對單據以后,如果單證相符,押匯行便可以立即議付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從貨款中扣除押匯利息(押匯行大都采用預收的方式來收取根據押匯利率和融資期限計算出來的押匯利息)后付給出口商。如果單證不符,押匯行便需要立即告知開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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