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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
戀愛期間購房,分手后難分割
死亡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嗎?
摘要: 【摘要】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出賣人與第三人已經訂立買賣合同。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后,將形成出賣人和第三人之間、出賣人和優先購買權人之間的雙重買賣關系。雖然優先購買權人均有權要求出賣人向自己為標的物的交付,但是,物權效力...
摘要: 優先購買權,也稱先買權,是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購買某項特定財產的權利。優先購買權不僅僅適用于共有關系中,亦可依法適用于其他法律關系,但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具有典型意義。[1]所謂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
摘要: 財產共有權,簡稱為共有權,是物權法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物權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物權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物權法的理論研究上,“左”的思想束縛日漸破除,物權法理論研究日益深入,在這樣的...
摘要: 【摘要】無論在客體和范圍還是在前提和結果方面,處分共有份額與處分共有物均存在根本不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及基本法理分析,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因客體性質和前提基礎不一致而不會發生競合,所謂二者的競合實質上是一個不存在的問...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