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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下列治療措施,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并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準: (一)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 (二)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實施前款第一項治療措施,因情況緊急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應當取得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倫理委員會批準。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其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