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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施某某、丁某某以訟爭房屋進行抵押向銀行貸款,并辦理抵押登記。2012年施某某、丁某某將房屋出租給被告葉某某,租期十年,葉某某同年將房屋轉租給楊某某,租期十年。2013年施某某、丁某某無力還貸,銀行訴至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原告宸道商貿公司通過競拍取得訟爭房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宸道商貿公司要求葉某某、楊某某返還房屋遭拒。
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行使而使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的變動后,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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