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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議付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議付行審核并轉遞單據而沒有預付或沒有同意預付資金不構成議付。
被告釜山銀行為原告開具了信用證,隨后被告發出不符點通知書,稱原告提交的ZY01B號提單為租船合同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要求,構成不符點,向原告表示拒絕承付。
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所依據的不符點聲明應當具體、完整,否則不能構成有效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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