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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議付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議付行審核并轉遞單據而沒有預付或沒有同意預付資金不構成議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本案關注點: 信用證的議付行需要得到開證行的指定,若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不可能是議付信用證,對于非議付信用證,則不存在議付行。
本案關注點: 銀行拒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需出具單獨的拒付通知,并具體列明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所依據的所有不符點及直接意思表示。如果信用證開證行或保兌行未發出合格的拒付通知,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而拒絕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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