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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進出口公司違反約定,應向銀行付款還息
進口押匯的權利義務如何理解?
摘要: 【摘要】在國際貿易采用海運提單并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情況下,開證申請人是提單及貨物的所有權人,開證行為提單質權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認為進口押匯是銀行有擔保地無款放單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錯誤的,它的要點主要是信用證業務范圍內銀行墊款和對提單的質押...
摘要: 押匯是以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和貨物為擔保進行外匯融資的簡稱。押匯分出口押匯和進口押匯。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地銀行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的要求,憑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全套單據作為質押,把一定數額的外匯或折合為人民幣付給受益人,然后憑單向開證行收回貨款...
摘要: 【摘要】UCP以及現有學說對議付的定性存在不足之處,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惑。議付的本質是受益人將他在信用證下享有的獲取款項的權利有償讓與給議付行的行為,而議付的實現要通過議付協議來完成。議付指示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同意受益人向指定的銀行轉...
摘要: 進出口押匯,一般是指在不同國家的進出口商之間的交易中,A國出口商以其所開的匯票,連同貨物的提單、保險單以及發票等全部有關單據為擔保,向銀行押借款項,而由銀行持全部單據到期向B國進口商收回貸款本息的貿易融資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講,押匯是一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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