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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船舶經營管理合同(含掛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線合作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2012年,碼頭公司與輪船公司發生費用爭議,經政府協調雙方糾紛形成會議紀要,雙方簽字履行。后輪船公司未按會議紀要履行,并欠付碼頭公司各項費用。
會議紀要是政府協調雙方的意見,并非行政命令或決定,也不是民事協議,若參與人自愿接受會議紀要內容并履行,則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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