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首次登錄將自動為您注冊注冊即同意《東方法律平臺服務條款》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0年8月19日,原告民生公司與被告鴻霖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鴻霖公司向原告出售其自有的“鴻霖浚18”號疏浚船,并從原告處租回使用。原告分別與鄭某、張某簽訂保證合同,為被告鴻霖公司提供保證。從2012年6月始,被告鴻霖公司拖欠案外人程某某等30人勞務報酬,為此,原告代被告鴻霖公司支付人民幣890000元。截至2013年11月15日,被告鴻霖公司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幣26314987.69元,拖欠原告資產管理費人民幣938312.94元。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一方拖欠租金,另一方依照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三被告對于合同是否解除未做明確表示,法院支持合同解除。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