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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006年, 中國銀行某支行與陸某國簽訂了壹份購房借款合同,約定某支行向陸某國提供35萬元貸款,由陸某國名下某房產做抵押擔保,2009年2月,陸某國就未按約定還款。后查明陸某國與第三人石某萍原系夫妻關系,2005年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約定涉案房屋歸石某萍所有,但產權至今仍登記在陸某國名下,后陸某國偽造離婚協議書,于2006年向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過程中善意且無過失的,可取得抵押權。欺詐不排除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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