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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代辦船舶進出港手續等港口業務,代為簽訂運輸合同,代辦旅客、貨物承攬業務以及其他水路運輸代理業務。
2013年,被告訂艙代理人與案外人簽訂訂艙代理協議,被告為原告承運人出具保函、作為該協議的附件,保證運輸貨物的真實性。后因原告運輸的貨物與提單上不符,造成原告向案外人賠償損失。
訂艙代理人只要如實轉達就完成了自身的義務,對貨物本身是否符合約定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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