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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2011年6月13日,冀中能源集團某物流公司作為出票人出具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1年12月12日,票據金額500萬元,付款行為農行邯鄲縣支行,收款人為鵬博公司。2011年10月8日,凱德經貿公司向邯鄲縣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凱德經貿公司申請的同日,邯鄲縣法院刊登公告并通知農行邯鄲縣支行停止支付。同年10月18日廣州輪胎公司申報權利。2011年10月27日,邯鄲縣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終結公示催告裁定書。2011年11月23日,凱德經貿公司提出訴前財產保全。11月24日,法院裁定凍結本案爭議票據,2011年11月30日,凱德經貿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票據丟失為由要求他人返還票據的當事人,有義務說明票據喪失的合理情形,證實自己不持有票據確屬被盜、遺失或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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