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是指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