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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田某與黃某某于1983年5月16日結(jié)婚,婚后生育兩子田某某1、田某某2。田某與郭某某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兩女田某某3、田某某4。1996年1月3日,田某與黃某某經(jīng)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調(diào)解離婚。 2011年4月12日,田某某1訴至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與田某的婚姻無效。
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人民法院應(yīng)判決宣告構(gòu)成重婚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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