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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家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于養殖的水域、灘涂,發展養殖業。
2009年12月30日,薛某與某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承包該村北地工業區養狐場進行狐貍養殖,承包期限為六年。合同履行期間,因項目開發需要對薛某養狐場用地進行征遷。村委會在雙方對搬遷補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且薛某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了強制搬遷,造成薛某損失
即使享有承包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在未協商一致情況下采用暴力手段強制拆遷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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