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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2009年,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殘,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丈夫哥哥以妻子虐待丈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作為丈夫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丈夫提起離婚訴訟。關于哥哥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弟弟,提起離婚訴訟,出現了兩種觀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糾紛可以被代理,但必須經過相關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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