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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是否應退還學員學費
摘要: 【摘要】 近年來,隨著教育市場化與全民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法院受理的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斷增加。由于教育服務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的一些特點,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面臨一些新問題。本文主要針對教育服務合同的性質與特點,對招生簡章、無效教...
摘要: 1995年我國高等教育領域開始實行成本補償收費政策,在高校與學生的家長承擔一部分教育成本的前提下,向受教育者收取一定的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教育服務和教育消費的價值交換關系,這種價值交換關系使學生開始從契約角度重新審視自己與學校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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