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判決效力部分如何表述?
- 期刊名稱:《人民司法(應用)》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判決效力部分如何表述?
本刊研究組
Q編輯同志:
當前,婚姻無效的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趨勢,但法院在制作判決書過程中,對判決主文告知當事人上訴權的表述(以下簡稱結尾處)存有幾種看法。
1.判決書的結尾處,應加上“本判決送達后,立即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定,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2.判決書的結尾處,同其他判決書一樣,“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婚姻無效判決有規定,但此解釋與民事訴訟法相抵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故此解釋無效。
3.判決書的結尾處留空白,因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作明文規定及表述。
請問哪種意見正確,請予以答復。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劉水才
A
劉水才同志: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內容,申請人只是請求人民法院對婚姻的效力予以審查,明顯具有非訴案件的特點。雖然婚姻是當事人之間的個人權益問題,但在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出現法定無效情形時,由該婚姻關系引發的問題,不僅僅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個人利益問題,而是涉及到國家、民族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對婚姻無效,除當事人外,其利害關系人和其他基層組織均可對當事人的婚姻效力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該婚姻關系無效的確認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對該婚姻民事行為的效力進行裁決,體現了國家、社會對無效婚姻行為的干預。所以,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而是非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非訴案件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上訴權。據此,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憋@然,該條是以婚姻法第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依據的,認為該條與婚姻法相抵觸的觀點是不正確的,認為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無效婚姻的判決表述沒有規定也是不正確的。
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于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判決效力部分應表述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刊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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