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 期刊名稱:《人民司法(應用)》
《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李曉最高人民法院
為依法懲處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以下簡稱《解釋》),并于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筆者對《解釋》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介紹如下:起草背景和過程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共同印發了《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對指導司法實踐中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加之《會議紀要》作為法律依據的效力所限,致使紀要一些條款在部分地區、個別案件中得不到貫徹執行,迫切需要將其修改完善后上升為司法解釋,為嚴厲打擊制售假煙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煙草打假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制售假煙的行為因缺乏法律依據而難以定罪量刑的問題。例如,生產偽劣煙草專用機械及卷煙輔料的法律適用規定不明確;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的法律適用需要細化,在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行為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定罪、定性問題等等。上述問題的不明確,影響了對生產、銷售假煙、劣煙行為的懲處力度,造成國家大量財稅流失。還有一些假煙制造商使用含有致癌物質的工業香精噴染煙絲,或者使用罌粟水噴煙葉,致使吸煙者上癮并引起矽肺病等,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鑒于上述原因,國家煙草專賣局向“兩高”提出了《關于懇請聯合制訂關于辦理生產和經營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函》。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二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開座談會,就《會議紀要》的實施情況、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當前辦理涉煙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釋,對辦理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加以完善,以加大對制售假煙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加大對煙草專賣品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力度。因此,“兩高”研究室將起草關于懲處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釋予以立項,正式啟動了涉煙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國家煙草專賣局成立調研組,在廣泛收集資料的基礎上,針對煙草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起草了《解釋》初稿,并在福建省廈門市召開了征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來自福建、廣東、河南、湖南、重慶的高級法院、檢察院、煙草部門的意見。根據這次座談會意見和調研情況,對《解釋》稿修改后又征求了全國各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5個刑庭的意見。
2008年5月,“兩高”研究室會同公安部治安局、國家煙草局在云南省昆明市召開了由云、桂、陜、浙、蘇、鄂等6省公、檢、法和煙草行政主管機關有關人員參加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座談會。綜合各高院、各刑庭和云南會議參會省份的意見,對《解釋》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后又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和有關庭室的意見。2009年2月26日,在京召開了由數位著名刑法教授和煙草打假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逐條對《解釋》稿進行了論證。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專業委員會討論后原則通過了送審稿。會后,我們按照刑事專業委員會的意見對解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論證和調研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送審判委員會討論。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1次會議、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要內容
《解釋》共分10條,分別明確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行為所適用的具體罪名,完善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犯罪金額的計算方法,明確了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有關犯罪金額的計算方法,對犯罪競合、共犯、鑒定等問題進行了規定?!督忉尅吠瑫r還規定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分別以妨害公務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等。
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涉及的具體罪名。
《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了涉煙犯罪涉及的5個罪名,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非法經營罪?!督忉尅访鞔_列出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適用的罪名,是為了司法機關辦案掌握和方便適用。
該條第1款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根據我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督忉尅分袑懨骶頍熀脱┣褵?,是因為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煙草打假案件是偽劣卷煙和雪茄煙,涉及其他煙草專賣品的案件較少。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的行為方式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4種行為方式。其中,摻雜、摻假是指在卷煙、雪茄煙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要求,從而降低或者失去應有的使用性能。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產品的行為,例如用樹葉冒充煙葉非法生產的偽劣卷煙。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的卷煙、雪茄煙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的卷煙、雪茄煙的行為,例如用劣等卷煙冒充中華、熊貓等高檔次卷煙。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對上述行為的判斷,是打假工作的重點,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偽劣產品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解釋》第1條第2、3、4款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卷煙、雪茄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犯罪分子在生產和銷售假煙的過程中,一般都假冒他人的煙用注冊商標或者標識。同時,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钡诙粭l規定:“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刷;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刷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睂τ谥剖奂贌煼缸镄袨榍址杆酥R產權的行為,應當予以懲處,因此,《解釋》規定:“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關于侵犯上述知識產權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依照2004年“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和2007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7]6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解釋》第1條第5款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痹摽钜幎ǖ?種許可證明是依據我國煙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列舉的。需要注意的是關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問題,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對此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沒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也就是說,沒有準運證不能運輸煙草專賣品,這種行為同樣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另一種意見認為,煙草專賣品與毒品等違禁品不同,運輸煙草的情況比較復雜,對沒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的行為一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處罰似不太妥當。經研究,我們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認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雖然規定沒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不能運輸,但是,這種運輸行為畢竟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有所不同。但是,雖然該款內容沒有包括準運證的問題,但不意味著沒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而運輸的行為一律不以犯罪處理,對于明知是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草專賣品而提供運輸等便利條件的,按照《解釋》第6條的規定,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超范圍經營的行為是否按照犯罪處理的問題,即有經營許可證件,但是違反了相關法規經營合格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是否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我們認為,有許可證但超范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進貨渠道進貨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有關行政法規,但是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處理,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涉案金額的計算方法。
《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該款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未遂的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參照2001年4月“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項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的規定,沿用至今;第二種情形,是指銷售金額和未銷售金額分別計算都沒有達到定罪標準,也就是說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未銷售金額不足15萬元,但兩者相加的數額達到了15萬元,按照未遂處罰的規定。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不輕縱罪犯,也符合刑法理論。司法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絕大多數案件查到的僅僅是偽劣煙草本身,難以查清甚至根本無法查清銷售金額,大量案件無法處理。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解釋》借鑒了2001年《偽劣產品解釋》的規定。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征。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專賣品就是為了銷售,已經生產和購買后準備銷售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對這類行為中情節嚴重的情形也不定罪處罰,將會使絕大多數制售假煙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論。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實施完刑法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生產、購買假煙,尚未來得及銷售,屬于銷售偽劣產品的未遂狀態,構成犯罪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未遂)定罪處罰。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僅以銷售金額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則刑法條文規定的生產偽劣產品罪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對尚無銷售的生產假煙者僅因沒有銷售金額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開展。貨值金額的概念,是“兩高”2001年《偽劣產品解釋》的規定,該規定借鑒了產品質量法第七十二條的內容,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沿用了2001年《偽劣產品解釋》的規定,因為未遂畢竟沒有銷售,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比較小,為縮小打擊面,《解釋》規定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15萬元是入罪的標準,并不是指數額要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各個量刑檔次的3倍以上,該問題依然按照《會議紀要》的規定辦理,即“偽劣煙草制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1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200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該款是關于銷售金額和未銷售金額分別達到不同量刑標準或者均達到同一量刑標準的處罰原則。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均已達到,但是分別處于不同的量刑檔次,例如:已經查清的未銷售金額達到了第三個量刑檔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是第一個量刑檔次,即2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情況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量刑標準處罰。另一種情形是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均已達到,且在同一量刑檔次,但是數額又不能簡單相加。考慮到此種情形的社會危害性比單純的一個金額大,為不輕縱犯罪,同時也體現公平原則,故規定了從重處罰。
第三款是關于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分為在不同環節查獲的偽劣卷煙或者無品牌卷煙的價格計算,以及散支煙的計算等。一般分為兩個步驟:一是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二是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非法經營罪的定罪處罰標準和涉案數額的計算方法。
《解釋》第3條規定了按照非法經營犯罪處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第4條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情節嚴重的情形分為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卷煙數量和兩次行政處罰后再犯等3種定罪標準。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關于非法經營數額定在5萬元的問題,主要考慮有兩個因素:一是從司法實踐中涉煙刑事案件的統計數據分析,進入刑事處罰的涉煙案件只占到所有涉煙案件的1.1%,數量不多,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打擊面不大,其中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案件占涉煙非法經營犯罪案件的一半左右,如果把非法經營數額提高到5萬元以上或者10萬元的話,有5成多的非法經營犯罪案件得不到處理,總體考慮還是繼續沿用《會議紀要》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的標準比較合適。二是考慮到與其他司法解釋的協調和平衡問題,如“兩高”2004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是5萬元,即本《解釋》第1條第2款適用的數額。也就是說,若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犯罪的標準是達到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而非法經營煙草犯罪的標準不是5萬元的話,執法上會存在不平衡的情況。
關于違法所得數額的問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從司法實踐中查獲的案件看,非法經營煙草的利潤在50%左右,即非法經營5萬元的話,獲利數額大約2萬多元。
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一是打假現場經常查獲的是散支煙,沒有品牌和標價,但數量多,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二是考慮20萬支卷煙的價格,按照全國卷煙的平均批發價格計算,基本和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的標準相當。
《解釋》規定:“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3年內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也屬于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情形。主要考慮是前兩次非法經營煙草行為雖然已經受到了處罰,但行為人在明知這種行為違法的情況下再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說明其主觀惡性深,對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危害比初犯者更大,社會危害性大,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紤]到應與單純的數額或者情節區分開來,同時也兼顧到前兩次行為已處罰過,因此在規定情節的同時又規定了低于第(1)項數額的情形,即第1款第(3)項的規定。
對情節特別嚴重,比照情節嚴重的5倍計算,即: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100萬支以上的。
關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督忉尅返?條對數額的計算進行了明確規定。分為兩種情形:一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二是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2)項規定的價格計算標準的1.5倍計算。(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犯罪競合的問題。
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行為,可能觸犯數個罪名,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首先要假冒他人注冊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如果假煙是偽劣的,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不是偽劣煙草專賣品,則又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法規競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則是一種想象競合,按照犯罪競合擇一重罪處罰的刑法理論,《解釋》第5條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共犯的問題。
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涉煙刑事案件中突出的問題是為制售假煙的人提供生產、倉儲場所,提供運輸或者郵寄等便利條件,甚至有的為行為人提供制假技術和卷煙的配方,還出現過提供煙草專用機械的裝配圖紙等行為,這些行為符合刑法關于共犯的規定。
《解釋》第6條規定了3種情形:一是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二是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三是提供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上述行為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偽劣煙草專賣品的鑒定問題。
1997年7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假冒商標煙草制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币罁撘幎ê汀稌h紀要》第10條規定,目前假冒偽劣煙草的鑒定工作,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督忉尅返?條規定:“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煙草專賣執法保障的問題。
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依法保障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解釋》第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涉及的專業術語。
《解釋》第9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本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該條規定主要為了辦案人員的方便和準確理解。煙草專賣品和煙草制品的概念來源于煙草專賣法第二條的規定,卷煙輔料和煙草專用機械的規定參考了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解釋是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專家提供的意見確定的。
《解釋》的效力問題。
《解釋》第10條規定:“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鄙a、銷售偽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行為,涉及“兩高”《偽劣產品解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會議紀要》等司法解釋和解釋性文件,按照后解釋優于前解釋的原則,對此問題作出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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