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還要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嗎?
- 期刊名稱:《湖南警察學院學報》
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還要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嗎?
本刊研究組
Q編輯同志:
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張某以4000元/月的價格租用某工廠門面,進行裝修改造開始營業,一段時間后以8000元/月的價格轉租給被告李某。在該工廠破產中,對門面進行拍賣,結果被告李某競買得該門面。被告李某遂不再履行與原告張某的轉租賃合同,而張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釀成糾紛。一種意見認為,買賣不破租賃,轉租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李某既然已經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就不需再履行轉租賃合同。
請問,原告張某的訴請可予支持嗎?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楊秋桂
A
楊秋桂同志:
來信所提到的案件中,張某是承租人,李某是次承租人。李某在拍得其承租的門面房時,對于該門面房之上有租賃負擔顯然是明知的。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本案中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的效力均不受租賃物所有權人變更的影響,因此兩個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合同仍應被遵守和繼續履行。所以,雖然李某在轉合同履行期限內購得租賃物,但其仍有義務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你院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本刊研究組
還有70%,馬上登錄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