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份合作制經濟的法律思考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對股份合作制經濟的法律思考
曹守曄最高人民法院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目前城鄉大量出現的多種多樣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導,不斷總結經驗,使之逐步完善。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學習貫徹十五大精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正確、及時調整股份合作經濟關系,為股份合作制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正確認識股份合作制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與全國人民一道,認真總結新中國在所有制問題上的經驗教訓,不斷深化對基本國情的認識,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制定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不斷調整、逐步消除所有制結構不合理現象,出現了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和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局面。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在80年代改革初期,在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和農村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最早在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出現的一種公有制企業組織形式。中共中央(中發(1985)1號)文件把合股經營、股金分紅的辦法稱為股份式合作。溫州市人民政府在《關于農村股份合作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87)79號)中率先使用了“股份合作企業”一詞。之后,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浙江省溫州、安徽省阜陽相繼作了富有成效的深入探索,方式主要有:一是引人股份制機制改造鄉鎮(村)集體企業而形成的“蘇南模式”,二是社區性的山東省“淄博模式”、深圳“萬豐模式”,三是個體工商業、私營企業、聯戶企業等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入股聯合、集資興建的浙江省“溫州模式”,四是出售國有中小型企業給職工而形成的山東省“諸城模式”。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改革中,特別是1994年以來的抓大放小中,股份合作制企業異軍突起,方興未艾,已經顯示了它的強大生命力。黨的十五大以后,各地貫徹十五大精神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提倡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轉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據統計,全國的股份合作企業截止1996年底上達400多萬家,其中農村股份合作企業超過300萬家。可以預期,股份合作制企業將會迅速呈現更大的發展勢頭,股份合作制經濟將在更大的范圍顯示其生命力。
股份合作制作為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作為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具有“非驢非馬”的雜交優勢,既不同于合作制,也不同于股份制。股份制是一種資合形式,即以公有資本投資主體多元化或者以公有制資本控股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制是一種人合形式,即以勞動者的勞動、技術、資本等聯合所形成的社員公眾所有制,包括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科技開發合作公司等。股份合作制是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的企業組織形式,即在勞動合作的基礎上,通過吸收股份制原理,汲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做法,在社員所持股份額差別不太懸殊的條件下實行按股分紅。
股份合作制作為一種獨立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三結合”:一是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在勞動與資本合作的基礎上形成五共,即:(1)共同勞動,這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基礎,所有職工都是在企業統一安排和指揮下從事聯合性勞動的普通勞動者;(2)共同投資,這是企業經濟活動的資本,職工一般都是出資者,共同投資入股形成企業的合法財產;(3)共同占有,企業擁有的全部生產資料為企業全體職工共同控制、支配和使用;(4)共同受益,企業的經營成果按照分配政策和企業章程由股東或者職工受益;(5)共擔風險,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股東共同承擔。二是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職工勞動報酬部分實行按勞分配,體現廠是合作制原則和企業的“人合性”;企業稅后利潤的可分配部分實行按資分配,體現的是股份制原則和企業的“資合性”三是民主管理與法人管理相結合。企業實行—人—票的合作制決策原則,體現股東或者職工平等的表決權和管理權,同時采用股份制的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結構形式,將企業職工股東大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份合作制作為一種獨立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其優點,一是集資入股把勞動者與企業利益直接聯系起來了,連股連利又連心,更加明確地確立了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二是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結合起來,調動勞動投入和資本投入兩個積極性;三是把資本優勢與民主管理優勢結合起來,提高了企業與資本的運作效率。這種企業制度,一方面適應了入股社員原來占有生產資料數量不等的狀況,而在分配上有所區別,因而易于為社員所接受;另一方面又不背離共同占有、共同勞動、利益共享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股份合作制能夠作為一種獨立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興起,是因為它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實現了符合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方向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制度創新,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真正觸及到資產結構和產權關系,實現了資本所有權多元化、明晰化,確實改變了企業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逼迫企業開拓市場,增加了企業職工對經營安全和資本效率的關心,極大提高了勞動者和經營者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關切度。股份合作制作為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有利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有利于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發展和勞動者共同富裕。
二、依法規范股份合作制
目前股份合作制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不規范。企業進行股份合作改組改造改制時,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財務審計不規范,產權轉讓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少且程序手續不規范;企業改制完成后,變更企業工商登記不及時不嚴格,重集資輕機制轉換,重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設置輕職責確定和作用發揮;有的甚至借企業進行股份合作改組改造改制之機,大肆逃債廢債,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規范股份合作制經濟,農業部先后于1990年。1992年發布《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和《關于推行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是指由三戶以上勞動農民按照協議,以資金、技術、實物、勞力等作為股份,自愿組織起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實行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有公共積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依法批準建立的經濟組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股權可依法繼承、轉讓、饋贈,但須向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通知與規定相比,股東可以是兩個以上勞動者或投資者,土地使用權也可以作為股份。股份合作企業的股份,按產權歸屬一般分為鄉村股、企業股、社會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股份合作企業實行三權分立制,股東會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
根據1993年輕工部發布《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的規定,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則吸收股份制形式,兼有勞動聯合和資金聯合的一種企業經營組織形式,是勞動群眾自愿組合、自籌資金并以股份形式投人財產,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與按股所有相結合,實行集體占有、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按股分紅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企業遵循的原則是:資金共籌、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職工集體股、職工個人股、聯社股、法人股、國家股。
1994年10月7日,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資局發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其第二條規定: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企業遵循的原則是: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股份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企業可以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會議一人一票,可以設立董事會、監事會。
根據國家體改委1997年《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股份合作制經濟是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法人,以企業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主要由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鼓勵職工人人入股,職工之間的持股數可以有差距,但不宜過分懸殊,股份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不能帶走。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當在總股本中占大多數。股東不能退股,職工民主管理,職工享有平等權利,職工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一人一票,董事會是職工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向職工股東大會負責,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
三、依法保護股份合作制
現行股份合作企業中的矛盾主要表現在:職工自愿入股與行政命令“股份合作化”的矛盾、投資主體多元化與合作制勞動者原則的矛盾、股權平等原則與人格平等原則的矛盾、職工所持股權不可轉讓與股權的交易性的矛盾、產權明晰化與不可分公共積累的矛盾、出資者投資風險責任與其擁有權利不對稱的矛盾、一人一票的人格平等原則與股權平等原則的矛盾。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涉及企業原有資產評估、資產交易、回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構成股份合作糾紛發生的內因。其他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無償使用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和勞力,各種名目的攤派等,構成股份合作企業對外發生糾紛的原因。按照農業部、勞動部等部委的規定,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平調、侵占、無償使用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和勞力。企業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規定交納費用后,有權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種攤派。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因侵犯和非法干涉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受理,堅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董事會及其成員乃至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侵占企業財產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積極受理。
哪些企業適合股份合作制這種組織形式呢?一是城鎮集體企業區別不同情況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一般小型國有企業有的可以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三是鄉鎮企業適宜于發展股份合作制。只要符合效益優先原則、職工入股自愿原則,只要有利于明晰產權關系、轉換經營機制,有利于科學管理和制度創新,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當事人因這類企業改組改制改造過程中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受理,支持這類企業的改組改造,堅決支持股份合作經濟的發展。但是,對于從上而下用行政命令搞什么“股份合作化”、“放小”“刮風”,甚至強迫職工入股,決不能承認,更不能支持。
人民法院在審理股份合作糾紛案件時,應當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三個有利于”作為判案的根本原則,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為準繩,參照適用農業部、勞動部、輕工部、國家體改委等部委規章的上述規定,依法調節股份合作行為,保護股東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入股自由權、勞動權,堅持入股自愿的原則,只要股份合作企業或者企業職工不違背規定的基本原則,在譬如企業職工是否必須人股和入股多少等具體問題上,一定要尊重他們的意愿,尊重他們的選擇,充分體現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而不要搞一刀切。對于有的股份合作企業集體股所占比例較高,企業的主要股權由作為企業雇員的一些干部掌握,而作為股份合作企業真正主人的股東卻被“吸收參加理事會”“參政議政”,作為集體股的所有者即全體入股成員要求確認其對集體股的所有權的,要求確認股份合作企業財產所有權屬于股東個人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無論是股份合作企業還是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均只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范圍: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為了保證企業正常的經營運作及其對外承擔的相應義務,股東一般不得退股,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擅自退股的,可以認定退股無效,但股東所持股份內部轉讓的應予承認。
股份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企業債務,是指股份合作制改組改制改造之后即股份合作企業依法成立之后該股份合作企業所負債務,不包括股份合作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原企業所負債務。因為股份合作企業是獨立法人,與原企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企業所負債務應當由尚存的原企業償還;如果原企業資產已經整體入股,原企業已不復存在,應當以股東即將原企業資產用于股本的股東作為訴訟主體或者被執行人,可以以股息還債,也可以通過股份內部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審理這類股份合作企業改制之前所負債務案件時,應當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嚴防債務人逃避債務、“懸空”債務。
股份合作企業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但是,目前各地在按股分紅問題上存在不少問題,譬如或者保底分紅,即事先確定股息分配比率,或者保息分紅,即個人股息不低于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等。這些約定,混淆了投資與借貸、產權與債權的區別,也違背了有關企業財務規定,不應承認。
股份合作制企業作為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組改造改制的一種好的企業組織形式,最主要的是解決了職工對企業的關切和企業對資本的渴求這兩大難題,但并沒有解決所有的難題,決不是“一股就靈”。要搞活、搞好企業,還必須有好的產品、好的企業領導班子和科學管理機制,還必須有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對于后者,人民法院責無旁貸。
【注釋】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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