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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民法典 自甘冒險規則 適用 承擔責任 重大過失
問題: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民法典》新確立的自甘冒險規則?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條為新增法條
解答
依學理解釋,自甘冒險的構成一般具備基礎關系要件和冒險行為要件。所謂基礎關系要件,是指自甘冒險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某種法律關系,使得行為人得以從事自甘冒險的危險行為。這種基礎法律關系可以表現為合同關系,也可以是單方法律行為。而行為人與相對人也都遵守這種法律關系所衍生的義務。如體育比賽,運動員根據規則即處于身體碰撞的危險之中。所謂冒險行為要件,則包括:
(1)所從事的行為具有不確定的危險,即從事的行為具有導致冒險行為人遭受損害的可能性。
(2)冒險行為人對于危險和可能的損害有預見或認知。這種認知既包括對于其行為的性質、條件的認知,也包括對其行為所面臨的危險和可能發生的損害的認知。這種危險應當是一種具體的現實的危險,而損害則是一種非必然發生的、可以避免的損害。
(3)行為人默示同意,即行為人對于可能發生但不確定發生之損害,表示有意一賭其不發生,并于損害不幸發生時,愿意承受其不利益。
(4)行為人自甘冒險行為,并非出于盡法律或者道德上的義務。
(5)行為人自甘冒險是為了獲得如無償、重賞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規利益。在這里要注意的是,自甘冒險的適用范圍應當限定在活動的參與者當中,這時也要依相應的社會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判斷,如在體育活動中,發生在運動員、裁判員等參加者之間的損害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對觀眾造成的損害不宜包括在內。同參加者相比,觀眾的目的是娛樂,觀眾一般都遠離比賽場地,也就是說,不能認為觀眾觀看比賽具有危險性,也不能認定他們已經預見到風險并愿意承擔此風險。
對于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權的,侵權人不能適用自甘冒險進行抗辯。從法理上講,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權利人就有權自行處置自己的權利。在受害人同意與自愿承擔風險時,加害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無論其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行為超出受害人同意范圍,或受害人同意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則不發生免責效果。鑒于實踐中,情形復雜,在受害人自愿或者自甘風險的情況下,不能一律認定構成自甘冒險就不承擔責任,故本條在適用中需要將此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的情形來對待。對此,要注意與本款但書內容“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的銜接。
首先,這一內容無疑是有關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的規定,也就是其他參加者以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限,方可承擔責任。
其次, 這里的因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而承擔責任的人僅限于活動的參加者,而不包括組織者、管理者。組織者、管理者承擔責任應當適用本條第 2 款的規定。
再次,這里的受害人“自愿參加”在主觀過錯上應當屬于“明知”而為的故意情形,如果此時在主觀過錯上為過失,則不能適用本款規定。
最后,從解釋論上講,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擴大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要承擔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于損害的擴大僅有一般過錯時是否承擔責任,則存有爭議,我們認為結合本條規定的文義以及體系上《民法典》第 1173 條對于《侵權責任法》第 26 條的修改(專門增加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這一情形),考慮到侵權法作為救濟法的本質屬性,從依法救濟受害人,倡導救死扶傷的角度,在損害發生之后作為共同的活動參與者,這時應當有相應的救助義務,其如果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解答出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6~118頁。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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