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某訴馬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特定身份關系導致婚姻無效,應結合當事人陳述,注重對證據的審查,或者依職權進行收集、調查,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分別作出判決,切實保護當事人訴權。
虎某訴馬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虎某。
被告(上訴人):馬某。
原告虎某與被告馬某系姑表親表兄妹關系,于2004年12月20日在雙方父母的主持下登記結婚。于2006年2月17日,生育一女馬曉某。原告娘家陪嫁的現存物品包括古蘭經、字畫一副(三聯)?;楹箅p方共同購買了位于大武口區錦林小區6區17-3-401室住房一套(無購房合同,未辦理產權登記)、香爐一個。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存款,無債權和債務。因被告系先天性聾啞人,雙方性格不和、交流不暢,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執,原告于2011年7月帶孩子離家出走到新疆打工至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婚姻無效;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依法分割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大武口區南沙窩錦林小區六區17-3-401號房屋一套,住房公積金4萬元);依法判決香爐、古蘭經等陪嫁物品、原告個人用品歸原告所有。
在訴訟過程中,因原告無法提交證據證實雙方系姑表親表兄妹關系,其將確認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無效的訴求變更為要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系姑表親表兄妹關系,婚姻無效;原告陳述被告家人干涉婚姻不屬實。被告也明確表示無法提交雙方系姑表親表兄妹關系的證據。
【審判】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存在姑表親表兄妹關系,但均不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1款的規定,身份關系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不能以當事人的自認來確認,故對被告關于雙方系表兄妹關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雙方存在合法夫妻關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之規定,判決:一、準予原告虎某與被告馬某離婚;女兒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原告虎某娘家陪嫁物古蘭經、字畫一幅(三聯)歸原告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香爐歸原告所有;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住房由被告馬某居住、使用,暫不進行分割。
宣判后,被告馬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其認為,一審認定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雙方婚姻無效,并提供馬溝村村民委員會和寧夏西吉縣興平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
二審審理對上訴人馬某提交的身份關系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作出(2013)石民終字第254-1號民事判決書,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同時作出(2013)石民終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12)石大民初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對一審涉及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判項予以維持原判。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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