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好申請宣告王先俊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本案關注點: 申請人王克好系王先俊之子。江蘇省中醫院診斷王先俊腦梗死。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檢查后,認定王先俊系植物生存狀態,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王克好申請宣告王先俊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白民特字第26號
申請人王克好
被申請人王先俊
指定代理人王明輝(系王先俊之女)
申請人王克好要求宣告王先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王克好述稱,2010年7月,江蘇省中醫院診斷王先俊腦梗死。雖經治療,但王先俊仍不能說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現申請人要求宣告王先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經審查,申請人王克好系王先俊之子。2010年7月,江蘇省中醫院診斷王先俊腦梗死。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檢查后,發現王先俊雙側肢體偏癱,不識家人,對言語刺激無反應,遂于2012年7月11日認定王先俊系植物生存狀態,無民事行為能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王先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王克好為王先俊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婁志華
見習書記員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