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京兵虛開發票案
本案關注點: 具有從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的主體資格,但在涉案發票顯示的兩單位沒有貨物購銷或服務交易的前提下,仍為他人虛假開具發票,無論是否從中賺取傭金,都可以構成虛開發票罪。
崔京兵虛開發票案
【案情】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京兵,原北京廣力博通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崔京兵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以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廣力博通策劃有限公司為收款單位,為他人虛開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3張(票面金額達人民幣80.55萬元)。2012年3月14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三元橋內環輔路月山日本料理餐館門前路邊,被告人崔京兵向與北京廣力博通策劃有限公司無任何交易事項的魏山開具虛假交易內容的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業發票3張(經鑒定均為真發票),票面金額分別為100500元、405000元、300000元,并約定交易費用為16000元。民警當場起獲被告人崔京兵持有的三星手機1部,并在對被告人崔京兵住所進行搜查的過程中起獲松下牌打印機1臺、公司印章1枚、稅控器1臺及空白的北京市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31張。
公訴機關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崔京兵明知自己單位與他單位沒有實際貿易,仍然為他人虛開發票,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以京朝檢刑訴【2012】1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12年6月6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京兵實施犯罪行為時明知自己單位與他單位沒有實際貿易仍然為他人虛開發票,具有實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崔京兵任法人的北京廣力博通策劃有限公司具有從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的主體資格,但其在與涉案發票顯示的兩單位沒有貨物購銷或服務交易的前提下,仍為他人虛假開具發票并從中牟取利益,客觀上侵犯了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應當認定為虛開發票罪。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京兵犯虛開發票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罰金2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