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中院裁定燕亞航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
廣東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了“彈彈堂”網絡游戲,該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在國家版權登記中心登記的“彈彈堂”游戲軟件之著作權證書,以證明其是該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人。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燕亞航經朋友介紹在互聯網上發現并下載了“彈彈堂”游戲軟件的源代碼,并對該游戲軟件的源代碼進行修改,以調整該款游戲的難度并降低游戲道具的價格,進而分別在域名為“www.52175.info”、“www.87ddt.com”、“www.11ddt.com”網站的服務器上,以“52彈彈堂”、“霸氣彈彈堂”和“11彈彈堂”為游戲名進行運營,獲利人民幣146401.96元。
經鑒定,從被告人燕亞航電腦中提取的“彈彈堂”游戲服務器端中的Bussiness.d11、Game.Base.d11、Game.logic.d11、Game.Server.d11、Road.service.exe程序之源代碼,與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彈彈堂”游戲軟件之相應程序的源代碼,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
裁判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亞航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許可,復制發行其“彈彈堂”游戲軟件,非法經營額達146401元,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據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
十二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燕亞航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燕亞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3年2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