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劍鋒聚眾淫亂案
本案關注點: 行為人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召集男女多人在露天場所進行集體淫亂活動,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
劉劍鋒聚眾淫亂案
(一)首部
1.裁判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1999)欽南刑初字第181號。
二審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欽刑一終字第100號。
2.案由:劉劍鋒聚眾淫亂案。
3.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鼎建。
被告人:劉劍鋒。199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黃偉俊,欽州市法律事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劉金興:人民陪審員;李烈禮、王廷岳。
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潘啟環;審判員:潘倩紅;代理審判員:廖思陽。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1999年 10月13日。
二審審結時間:1999年12月12日。
(二)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1)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被告人劉劍鋒于1999年5月16日晚和周林、梁嵩、曾禹海與女青年陳某某在欽州市城區永福大道的夜市攤飲啤酒,期間,劉劍鋒提議帶陳某某去周林住處搞性關系,陳某某、周林、梁嵩、曾禹海表示同意,當晚,劉劍鋒、周林、梁嵩、曾禹海和陳某某一起到苗莆欽南區林業局集資樓周林住處,五人同睡在樓頂平臺一張氈上,劉劍鋒、周林、梁嵩、曾禹海分別與陳某某發生性關系一次。被告人劉劍鋒聚眾淫亂,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聚眾淫亂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2)被告人的答辯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劉劍鋒答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聚眾淫亂,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構成聚眾淫亂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本案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周林、梁嵩、曾禹海的供述,是十分錯誤的。理由為周林、梁嵩、曾禹海企圖把責任推給被告人,況且他們喝酒時已喝醉,對本案的案情難以記清,在供述時互相矛盾。相反,被告人和陳某 某對本案案情最清楚,被告人與陳某 某的供述比較吻合,故應采納被告人和陳某 某的供述來認定本案。再者本案淫亂地點在周林住處,而不是在被告人住處。因此,被告人不具備窩藏、提供淫亂場所的條件。
被告人劉劍鋒的辯護人辯稱:1999年5月16日晚去周林住處并非被告人所提出,在淫亂中也沒有起到組織、指揮、策劃的作用,只是想和陳某某搞性關系,發生性關系后,自己到另一邊睡,并沒有安排周林他們去搞性關系,所以不構成聚眾淫亂罪的主體。
2.一審事實和證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查,考慮到涉及到個人隱私問題,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9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劉劍鋒和周林、梁嵩、曾禹海與女青年陳某某在欽州城區永福大道的夜市攤飲啤酒至晚上12時許,期間,被告人劉劍鋒提議帶陳某某去搞性關系,問周林到周林家是否可以,周林說到他家樓頂天臺可以,被告人劉劍鋒、梁嵩、曾禹海、陳某 某表示贊同。被告人劉劍鋒即和周林、梁嵩、曾禹海、陳某某到苗莆欽南區林業局集資樓周林住處樓頂,周林回家拿來席子、氈,被告人劉劍鋒即同陳某某發生性關系,之后曾禹海、梁嵩、周林分別與陳某某發生性關系一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同案人陳某某、周林、梁嵩的供述,均印證了本案發生的事實經過。
3.一審判案理由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劉劍鋒聚眾淫亂,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其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被告人劉劍鋒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的情況下,自動供述了犯罪事實,應視為投案自首。被告人劉劍鋒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4.一審定案結論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劍鋒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二審訴辯主張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審理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劉劍鋒犯聚眾淫亂罪一案。于1999年10月13日作出(1999)欽南刑初字第181號刑事判決,一審宣判后,劉劍鋒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劉劍鋒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沒有多次參與淫亂活動,不構成聚眾淫亂罪。原審不依據客觀事實,憑主觀武斷,錯判此案,請求欽州市中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因此,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及所使用的證據與一審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實及所使用的證據相同。
(五)二審判案理由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劍鋒為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觸犯我國刑律,構成聚眾淫亂罪。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本案實情不符,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六)二審定案結論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1999年12月12日作出如下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