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航運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訴天津港集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由于訂艙代理人并非貨物的所有人,其向承運人所作的貨物描述均來自托運人提供的信息,船舶代理人僅是將托運人提供的貨物信息向承運人進行轉達,只要如實轉達就完成了自身的義務,對貨物本身是否符合約定不承擔責任。無論從合同條款的文義還是交易習慣的角度進行解釋,“貨物描述真實準確”應為訂艙代理人就貨物信息向承運人進行轉述時的真實準確,而非保證貨物本身狀況的真實準確。
原告地中海航運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訴被告天津港集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
內容摘要:
本案通過對當事人合同約定和船舶代理行業的操作實踐的考察分析,對船舶代理人保函的效力作出了認定,確定了船舶代理人應承擔的貨物描述義務的內涵、程度和要求,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參考。
基本案情:
1、當事人:
原告:地中海航運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
被告:天津港集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2、案由: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3、案件事實:
2013年1月1日,被告與案外人利勝地中海航運(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地中海天津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訂艙代理協議,約定被告為地中海天津公司指定的訂艙代理,代表該公司承攬貨物并提供訂艙服務。同日,被告向原告及案外人利勝地中海航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中海上海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作為上述協議的附件。被告在該保函中承諾確保所提供的貨物描述真實準確,包括并不限于貨名、嘜頭、包裝件數、重量等;如因上述貨物描述不真實、不準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被告予以賠償。2013年4月16日埃爾利公司通過被告向原告訂艙出運一票貨物,貨物描述為優質液態葡萄糖,數量為640件,重量為208000公斤,體積為224立方米,托運人為埃爾利公司、收貨人為薩利赫·納首卡迪,裝貨港為中國天津新港,卸貨港為敘利亞拉塔基亞港。被告依照托運人提供的信息向原告訂艙,原告接受了訂艙。2013年5月7日被告委托勇通公司提取空箱運至位于天津市東麗區軍糧城東堼村的泰興倉庫,待貨物裝箱并鉛封后再將裝載貨物的集裝箱運至天津港太平洋國際集裝箱碼頭集港。
2013年5月12日原告將涉案貨物裝船并簽發了MSCUXK007669號正本提單,根據該提單的記載,托運人為埃爾利公司,收貨人為薩利赫·納首卡迪,裝貨港為中國天津新港,卸貨港為敘利亞拉塔基亞港,船名航次為“MSCDANIT”輪,FD319R,運輸方式為整箱交接(FCL/FCL),貨物為優質液態葡萄糖,數量為640件,重量為201600公斤,體積為200立方米,裝載于8個20尺集裝箱內。同年5月17日涉案貨物被運至中國寧波港卸下,5月20日被裝載于“MSCEMANUELA”輪繼續運輸,6月13日貨物被運至黎巴嫩貝魯特港卸下,6月22日被裝載于“MSCACCRA”輪繼續運輸,最終于6月24日運抵目的港敘利亞的拉塔基亞港,涉案集裝箱在目的港鉛封完好。因發現涉案貨物與提單記載的不符,收貨人于2013年8月18日向敘利亞拉塔基亞一審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17500美元。該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阿拉伯調解委員會認證仲裁員及農學專家奧馬爾·賽義德·帕薩斯(OmarSayedPassas)對涉案貨物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涉案貨物中6個集裝箱為硫酸鎂,2個集裝箱為類似水的物質,與提單不符且沒有商業價值。該法院據此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94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告賠償收貨人經濟損失共計117500美元、利息及相關費用。同年11月27日,原告與收貨人就上述糾紛達成和解,原告向收貨人支付賠款27560歐元作為該糾紛最終的解決方案,收貨人承諾免除原告及相關方的責任,原告已全部支付了上述和解款項。為在目的港法院抗辯收貨人的索賠,原告還向當地律師支付了律師費6579歐元。
4、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間存在船舶代理合同關系。無論從合同條款的文義還是交易習慣的角度進行解釋,“貨物描述真實準確”應為訂艙代理人就貨物信息向承運人進行轉述時的真實準確,而非保證貨物本身狀況的真實準確。本案中。雖然原告在目的港因貨物與提單記載不符向收貨人進行了賠償,但該損失與被告履行義務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對此沒有過錯,不應向原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5、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地中海航運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87元,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