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佳、岑炯等偽造有價票證、職務侵占案
被告人董佳。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炯。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群。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寬。因涉嫌犯偽造有價票證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磊。因涉嫌犯偽造有價票證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童乃德。因涉嫌犯偽造有價票證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賀興元。因涉嫌犯偽造有價票證罪,于2001年2月9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董佳、胡群、岑炯犯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陳寬、田磊、童乃德、賀興元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0年8、9月間,被告人董佳、岑炯、胡群經預謀后商定,利用董、岑兩人在上海東方明珠廣播電視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明珠公司)工作的便利,偽造東方明珠塔觀光券出售牟利,隨后由胡群負責偽造觀光券。胡群找到任贊軍(在逃),任贊軍即帶胡群至安徽省蚌埠市尋找印刷廠家。在安徽省蚌埠市中山浴池內,被告人田磊得知要偽造東方明珠塔觀光券后,稱可以幫助聯系印刷廠家。田磊通過張虎的介紹找到被告人陳寬,陳寬明知要偽造東方明珠塔觀光券,仍去找了安徽省合肥市永信彩印廠印刷工即被告人童乃德,又通過童乃德認識了該廠負責人即被告人賀興元,賀、童兩人在看過東方明珠塔觀光券樣票后,同意偽造東方明珠塔觀光券400本(其中,65元票面和50元票面的各200本,每本50張),并與田磊談妥收取印刷費用人民幣7000元。同年9月,陳寬先后2次將偽造完畢的東方明珠塔觀光券交給田磊,再由田磊交給胡群。因偽造的65元票面的觀光券質量不好,胡群提走65元票面的觀光券僅100本和50元票面的觀光券200本,票證價額計人民幣825000元。胡群為此向田磊支付費用人民幣101000元,田磊支付給陳寬印刷費用人民幣79000元,陳寬將其中的1000元支付給賀興元,并給了童乃德1張欠款人民幣6000元的欠條。
上述行為期間,被告人岑炯、胡群與任贊軍一起到安徽省蚌埠市對偽造的觀光券進行對比驗證。事后,被告人董佳將偽造的東方明珠塔觀光券在東方明珠觀光塔售票處出售,岑炯則檢票讓購買偽造觀光券者進入東方明珠電視塔進行游覽觀光。至案發時,已扣押偽造并使用的東方明珠塔觀光券4313張,其中65元票面存根1392張,50元票面2921張,董佳、胡群、岑炯從而侵占東方明珠公司的票房收入人民幣236530元。岑炯先后從董佳、胡群處獲取好處費25000元。
2001年1月4日,被告人董佳、胡群在公安機關找其談話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陳寬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將童乃德、賀興元抓獲。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董佳、岑炯身為公司工作人員,經與被告人胡群預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計人民幣23653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陳寬、田磊、童乃德、賀興元偽造有價票證,票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鑒于被告人董佳、胡群均有自首情節,董佳能退出贓款人民幣1萬元,認罪態度較好,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岑炯能積極退出贓款人民幣2.5萬元,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寬有協助公安機關緝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現,且能積極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7.8萬元,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董佳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千元;
2.被告人胡群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千元;
3.被告人岑炯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千元;
4.被告人陳寬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十二萬五千元;
5.被告人田磊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八十二萬五千元;
6.被告人童乃德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八十二萬五千元;
7.被告人賀興元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八十二萬五千元。
追繳人民幣十二萬三千元發還被害單位,未退賠的贓款追繳后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決后,被告人田磊、童乃德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他被告人均服判,沒有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董佳、岑炯在分別擔任上海東方明珠廣播電視塔有限公司售票員、檢票員期間,與原審被告人胡群預謀,偽造并出售東方明珠塔觀光券,侵占公司財物共計人民幣23653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上訴人田磊、童乃德、原審被告人陳寬、賀興元明知印制的是假票,仍積極參與,票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原審根據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并不無當,且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