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訴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在本企業內部實施的、關于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關系的制度,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該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越合理權限對勞動者設定義務,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張某于2007年11月5日進入某科技公司工作,于2007年12月26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合同還對張某的工作崗位、工資等事項進行了約定。某科技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不允許乘坐黑車,違者以開除論處”的決議。2009年4月13日張某休息,上午10點左右,張某乘坐一輛“黑車”前往某科技公司宿舍區。2009年4月20日,某科技公司向張某發出離職通知單,以張某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申請仲裁,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張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禁止坐“黑車”的規定適宜進行倡導性規定,不宜作為禁止性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該規定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張某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