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訴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離婚后,一方以雙方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人民法院調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陳某訴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農歷六月,張某和陳某經人介紹訂婚,因張某所在生產組要分土地補償款,張家為使家庭迅速“添丁進口”多得補償,張某和陳某在交往不到一個月的情況下即登記結婚。婚后不到三天,張某繼續到外地上學,陳某在張家僅住了幾個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陳某因向張某索要生產組每人發放的土地補償58700元而多次發生爭執。2013年,張某以夫妻相處時間較短,雙方無感情基礎為由兩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和好無望的情況下,襄城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判決二人離婚。離婚后,陳某要求張某父母返還自己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張某父母以辦理結婚、待客、買家具錢已經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無果后,陳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張某父母再次訴訟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襄城縣人民法院和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補償款是陳某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財產,陳某對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對于張某父母辯稱的該款全部用于辦理結婚、待客、買家具的理由不予認可,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張某父母償還陳某的土地補償款5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