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翻過四月的日歷,即將迎來五月的第一個節日——國際勞動節。又到了這個屬于勞動者們的節日,首先,將最誠摯的敬意獻給各行各業的勞動者們!
值此佳節,肥東縣人民法院特推出五一特輯,節選部分涉及勞動合同,工傷保險等勞動爭議案件,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向大家普及勞動相關法律知識,彰顯法院致力于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決心!
案情簡介
馬某是肥東人。2017年6月2日,馬某與江西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裝卸工,在肥東縣工作。
2018年3月9日,馬某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治療38天。
2018年5月9日,馬某受傷被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2019年1月21日,吉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
工作期間,江西某公司已經為馬某辦理了社會保險。
雙方因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金額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馬某向肥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江西某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肥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法說理
肥東法院經審理判決:
一、原告與被告馬某解除勞動關系。
二、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馬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618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69328元。
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案中,江西某公司的注冊地在江西,其為馬某在江西繳納社會保險,而馬某的實際工作地點在安徽省肥東縣。根據《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九級17個月本人工資。
而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原、被告均認為應當按照各自的標準計算。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目的是對員工因工受傷致殘的一種就業補償。而馬某的工傷事故地點即馬某的實際工作地點在安徽省境內,故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標準計算。
典型意義
縱觀全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標準因各地標準不統一造成賠償數額差異明顯。
以五級傷殘為例,北京市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南京市為基準標準9.5萬元,合肥市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40個月(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各比例支付)。
這就造成了用人單位因在不同地點繳納社保,或者實際工作地點與繳納社保地點不一致而產生不同的賠償標準,既不利于化解勞資雙方的矛盾,也不利于發揮法律的預測作用。
因此,亟待有關部門從實務角度出發制定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
為了更好的踐行依法治國理念,正值“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法官溫馨提示:簽訂合同需謹慎,繳納社保看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