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北京一中院與北京市工商企業聯合會開展合作。民三庭庭長李利為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帶來了一次生動的專題講座——《民營企業法律風險與防范》。
民營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地位和作用突出,在世界經濟舞臺上也有越來越精彩的表現,但從商事審判經驗來看,還有許多中小企業在法律風險防范方面存在短板,需要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強化抗風險能力。讓我們跟隨腳步,一起來看一下民營企業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吧~
設立篇
Q: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有什么風險?
A:如果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不能直接要求股東加速履行出資義務。但是當公司解散、破產或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股東的認繳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股東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根據不同情形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者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不當減資股東也需要比照股東出資未到位或抽逃出資時的責任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由其在不當減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于其他未減資的股東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負債的情形下仍同意減資股東的減資請求,導致公司無法以自身財產清償所欠債務的,亦存在就不當減資股東的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足額、及時出資,防范出資責任風險。理性對待資本認繳制,謹慎注冊“一元”“億元”公司,避免因一時沖動而影響公司發展或背負巨額債務。
治理篇
Q1:公司章程可以直接完全引用公司法的規定嗎?
A1:公司類糾紛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司章程缺位,導致內部治理不足。章程并不是用于應付工商注冊登記,雖然公司法對企業內部治理的大部分問題已經有所規定,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更需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體現企業自主意識。司法實踐中,不少章程條款不周密、不嚴謹,缺乏操作性,致使糾紛頻發。
股東要從公司實際情況出發,細化公司股權比例、表決設計、利益分配、各機構職責、退出模式等情況,做到服務于公司日常管理和發展,有效預防和化解糾紛。
Q2:股東之間意見不統一怎么辦?
A2:許多大股東限制、排斥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了解、參與、決策、分紅權利,造成股東之間矛盾無法調和,進而引發一系列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決議糾紛、甚至是公司解散糾紛,嚴重影響公司的內部穩定和健康經營,也間接損害了所有股東的利益。
投資人之間、各股東之間要彼此充分尊重,嚴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項規定,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善意傾聽理解不同意見,求同存異,防范股東內耗困局,共同維護公司內部和諧穩定。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
Q3:企業可以自主設立規章制度約束員工嗎?
A3:當然可以,但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須遵循勞動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須向勞動者公示,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實踐中發現有民營企業的規章制度未經過民主程序或者公示告知員工,該規章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
注意保留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規章制度的書面證據。保留員工手冊簽收記錄、規章制度培訓簽到記錄、規章制度考試試卷等方法都是證明企業公示規章制度的良好證據。
Q4:企業“董監高”享有的權利很大,需要負擔什么義務嗎?
A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違反這些規定將可能導致向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實踐中相關訴訟主要集中在違反章程規定對外擔保、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違反競業禁止、法定代表人/董事離職、公司證照返還、公司管理人員涉及刑事犯罪而影響公司經營等情形。
積極建立完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完善企業財務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檔案制度、證照印章使用制度等,妥善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與投資者及股東同呼吸、共命運。
終止篇
Q:企業可以“說散就散”嗎?
A:當公司出現吊銷營業執照、協議解散等事由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妥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確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場。未按期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董事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未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在規定的報紙公告,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清算義務人應當高度重視公司的市場退出工作,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依法合規進行公司注銷,避免因清算注銷不當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外經營篇
Q:簽訂合同“陷阱”很多,如何有效避免?
A:現代社會,合同已經成為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載體”,任何交易都離不開合同。一份形式完備、要素齊全、內容明確具體的合同,才能夠有效地防范各種糾紛。
1.在擬定合同時,名稱/姓名及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要盡可能具體明確。用詞用語要簡單明了,避免歧義,使合同最大限度地滿足各方交易目的的需求。
2.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核實相對方的主體資質及簽訂人的權限。交易對手為自然人的,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核實對方的身份信息,防止相對方冒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同時,建議簽字后蓋手印并保留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交易對手是公司的,要確認相對方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及工商登記信息,確保交易對手依法合規經營。對于授權代理人,應當核查代理權限,避免出現無權代理的情況。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辦理各類登記的,要及時依法處理,否則無法發生擔保效力。雙方變更合同內容的,要注意保存在磋商過程中的各類證據,及時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避免事后產生糾紛。有的訴訟中,當事人經常主張已經通過電話方式與對方公司進行溝通,但沒有書面證據,以致在訴訟過程中舉證困難。在履行中,要根據交易對手情況,及時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權利。對方根本違約的,要及時通過解除合同等手段,防止損失擴大。
救濟篇
Q:如果真的遇到糾紛,怎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A:一般來說,當企業發生糾紛時,可以采取以下救濟途徑:一是自行調解和解,化干戈為玉帛;二是提起訴訟或仲裁,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妥善解決糾紛;三是訴訟中的多元調解,目前,北京法院系統在多元調解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文件。就北京一中院而言,與市工商聯、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等多家政府部門和專業調解機構合作,不斷創新完善訴非銜接機制。其中,市工商聯與北京一中院共同成立了“民營企業產權保護調解室”。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化解糾紛。
清算義務人應當高度重視公司的市場退出工作,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依法合規進行公司注銷,避免因清算注銷不當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講座結束后,李利庭長與參會人員進行了交流分享。此次講座內容豐富、案例生動讓與會人員對企業可能遇到的法律糾紛問題有了更為清晰的認識,也充分了解了如何規避風險對企業依法經營工作有指導借鑒意義。北京一中院也將立足商事審判,繼續用法治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