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當下最受大家歡迎的社交軟件
非微信莫屬
隨著微信使用的普及
微信證據也逐漸進入司法視野
那 么
微信截圖可以作為法院判案的證據嗎?
在舉證的過程中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起來看看貴溪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原告李某強因新冠疫情需要口罩,被告葉某獲知后便通知原告其可以出售口罩給原告。因原告與被告認識,有一定的信任基礎,原告通過微信聊天與被告達成了購買價值8340元的口罩意向。雙方達成意向后,原告李某強分批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渠道向被告葉某轉賬8340元。原告李某強轉賬后,被告葉某一直未按之前約定好的合同內容向原告給付口罩,造成原告財貨兩空。故原告以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以及聊天記錄為依據訴至貴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葉謀返還8340元。本案審理中,被告葉某經貴溪市人民法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裁判結果
貴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李某強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憑證、支付寶轉賬憑證,因其微信、支付寶等網絡平臺截圖無法將特定身份指向是被告葉某,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相對方,證明效力不足,難以支撐其所對應的訴訟請求,按法律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經承辦對原告說明法律關系,原告李某強自愿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李某強撤訴。

法官提醒

法官們在辦理案件中,講究以事實為依據。通過這起案件反映出,在網絡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微信小視頻等均屬于證據分類中的電子證據。電子證據存在被偽造、篡改的可能性較大,并非幾張電子截圖就能得到法院認可,還需要提供以下其他證據來進行輔助證明。
01
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有必要可以選擇到公證處公證。
02
提交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其他證據,比如使用終端設備登錄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這樣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身份。
03
在微信轉賬或發送微信紅包等交易行為時,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確對方的身份、款項性質及用途并在轉賬附言欄做好備注。
04
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要求對方出具書面收據等證據材料,這樣才能在接下來的訴訟中,取得主動地位。
部分圖片源于網絡
鷹潭中院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