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損害程度與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不等如何認定 ---焦某訴吉林市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史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張某醉酒駕駛車輛與前方等待信號燈的被告史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追尾事故,致使乘坐在史某出租車上的乘客原告焦某受傷(該出租車為被告吉林市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經事故認定,醉酒的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焦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43天。醫生診斷為頭面部外傷、牙齒損傷、有3顆牙齒脫落并有1顆牙齒松動,發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手機維修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71,389.25元,故于2019年5月20日訴至法院。法院立案后焦某申請對其受損脫落的牙齒所需修復費用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是焦某牙齒共計脫落8顆,因修復脫落牙齒需要周圍1顆牙齒的附帶治療,因此焦某共計需要治療16顆牙齒。烤瓷牙市場價500元,義齒更換年限為每5年一次,按人均壽命焦某今后還需更換5次,總計修復費4萬元。
二、裁判難點
庭審中兩被告辯稱,事故中我公司車輛和駕駛員均無事故責任,我方車輛和駕駛員都是受害方,同意賠償焦某合理部分,但對于賠償的數額有異議,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理由如下:1.該意見書中由于事故缺失16顆牙齒與事實不符,從鑒定書中所表述的缺失牙齒不能夠證明是本次事故造成,一次事故沖撞不可能夠造成16顆牙齒脫落,不符合科學道理。2.鑒定書中第三條寫到咨詢某法院刑事庭長判定當事人壽命為75歲,我方不認可,沒有科學依據,人口普查全國男性平均壽命為72.38歲。3.牙齒應該一次性更換,沒有5次更換的需要,50歲以后人體的身體老化都屬于正常,不能因為一次事故導致牙齒不斷更換。焦某以運輸合同糾紛起訴,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
三、裁判要點
1.對于承運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是否需要對旅客所受傷害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承運方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是否承擔責任,在旅客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前提下,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旅客出車禍造成牙齒脫落,損傷情況如何判斷,因時間年限已久,司法鑒定只能鑒定旅客現今牙齒情況,在旅客無其他證據補充證明其他牙齒脫落與交通事故有關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旅客車禍造成的牙齒脫落顆數應以事故發生時送醫診斷的牙齒脫落顆數為準。
3.對于旅客受傷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張運輸合同糾紛而不是侵權責任糾紛,合同糾紛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承運方不應承擔。
四、典型意義
個人牙齒情況隨著時間變化而有所不同,本案焦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牙齒脫落,且起訴時距離交通事故發生已過2年之久,使本案的審理具有特殊難點。焦某雖主張其他牙齒脫落亦是事故造成的,但司法鑒定只能鑒定焦某現今牙齒情況,若以現在的牙齒狀況定論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將對被告造成不公。在焦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他牙齒脫落與本案交通事故有關的情況下,承案法官嚴格根據交通事故后焦某住院治療時醫生診斷的3顆牙齒脫落,1顆牙齒嚴重受損,認定焦某最終4顆牙齒脫落,因牙齒修復是1對1,應治療8顆牙齒予以修復賠償為法院認定的事實,體現了司法的公正裁量。此外,本案也起到警示當事人積極行使訴訟權利,以保障鑒定材料(牙齒受損實際情況)的及時性,從而使鑒定人作出的司法鑒定所依據的主要鑒定材料真實、準確。
來源:吉林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