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常熟法院通過失信懲戒機制,迫使“消失”多年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為案件被害人追回被盜錢款。
2017年7月,常熟法院移交申請執行汪某某盜竊罪一案,依照刑事判決,汪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責令其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但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汪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汪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下落不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汪某某有可供執行的資產及房產。法院遂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并將汪某某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同時限制其高消費。
近日,被執行人汪某某竟主動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要求履行。原來,在被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與限制高消費后,汪某某無法申請銀行貸款,也無法乘坐高鐵,消費、出行等方面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于是主動聯系法院,繳納了全部執行款3420元。事后,法院聯系上盜竊案的六名被害人,將當時被盜的錢款如數發還給他們。時隔數年,被盜錢款失而復得,讓被害人在感到意外的同時紛紛向法官表示了感激之情。
法官評析
根據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依法被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通報,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同時,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乘坐G字頭動車組座位、購買不動產、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一系列消費行為。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與限制高消費對被執行人影響深遠,汪某某正是因為被施以信用懲戒而在工作與生活中處處受限,最終被迫主動繳納全部款項。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
文案:韋德華
編輯:吳皆與